新聞背景:車船稅改革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羅沙)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徵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自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車船稅是對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産稅。
我國對車船稅徵收的歷史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徵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徵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併修訂而成的。 新條例的出臺,對於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地方徵稅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於這樣幾點考慮: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佈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徵漏管現象嚴重。
基於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徵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二是由財産與行為稅改為財産稅。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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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保監會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答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為了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中相關部門的職責,規範了基本工作流程,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法制辦等三部門就車船稅暫行條例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主要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