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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鄉居民4月1日起可辦理養老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近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9]13號),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理手續、繳費標準、享受待遇等方面作了詳細説明。該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細則實施後,北京市養老保險體系將覆蓋每一位需要參保的群眾。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理手續簡便宜行

    具有北京市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會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如果銀行電子扣款失敗,社保所將及時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同時,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打印《繳費對賬單》。

    城鄉居民4月1日起可參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3月31日前發佈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繳費標準。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延期繳費(即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不低於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佈的最低繳費標準。

    城鄉大齡居民不間斷繳費達領取年齡可享受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北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北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1、2項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需提前一個月申請

    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係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參保人員戶口在北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係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相關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係。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北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係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標準領取養老金。如遇基礎養老金待遇調整,按調整後的待遇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

    對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將城鄉居民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

    同一年度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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