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氣象條例》已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業農村工委和省氣象局聯合召開宣傳貫徹《條例》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莊先出席會議並講話。
修訂後的《條例》共分七章35條,根據氣象事業發展要求和福建省實際,明確規定了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氣象預報和服務、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內容,為企業安全生産和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莊先指出,《條例》的頒佈施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福建省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同時標誌著福建省氣象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佈施行的重要性;大力開展學習宣傳工作,努力營造實施《條例》的良好氛圍;堅持依法行政,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各級人大要加強對《條例》的監督,確保落到實處。(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