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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我能要求肇事方賠償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2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2003年,我與丈夫按照家鄉的習俗舉辦結婚酒席後生活在一起。2005年我們生了個兒子。今年5月,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肇事方一直沒賠償,我和孩子的爺爺奶奶將肇事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賠償。沒想到的是,法院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我與丈夫沒有進行過法定登記,不是其配偶,無權索賠。請問,我能否向肇事方索賠? (齊美)

    答:《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可見,與所要起訴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是有權起訴的基本條件之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産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從上述規定看,只有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才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才有權起訴。你不屬於上述幾類人。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之間才能互稱為配偶。你與孩子的爸爸並未登記,所以你不屬於其法律意義上的配偶,也不屬於他的近親屬,因此沒有向肇事方索賠的權利。 (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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