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個農村衛生所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008年,我所在的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鄉村醫生基本待遇工作的通知》,提出對鄉村醫生每人每月補助800元,由區縣財政直接打入鄉村醫生個人賬戶。然而,我所在的村衛生所認為鄉村醫生獲得財政補助,就算是國家給我發工資了,因此村衛生所自2008年開始在我的原月工資中每月相應扣除800元。請問,衛生所這樣做合法嗎?(吳欣)
答:你提到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鄉村醫生基本待遇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鄉村醫生基本待遇由區縣財政局直接打入鄉村醫生個人賬戶。由此可知,鄉村醫生基本待遇的支付主體是區縣財政局,鄉村醫生基本待遇的性質屬於財政補助。
同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3條均明確規定,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顯而易見,工資的支付主體是用人單位,法律性質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工資與鄉村醫生基本待遇的支付主體不同,法律性質也存在區別,二者不具有可替代性,你所在的村衛生所扣除你800元月工資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據。(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