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工廠工作,老闆開始説交1000元押金,等不幹的時候再退給我。但是,我幹了三個月,老闆每月都找藉口亂扣錢。後來我跟老闆説:我不幹了,工錢不要了,但想要回我的押金。可老闆很蠻橫,押金根本不給我退。請問,我該怎麼辦?(王華軍)
答:你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回你的押金以及被剋扣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你是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依法維權的。(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