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8年2月,我和李某簽訂了一份合同,約訂李某將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給我,價款為26.8萬元。後我將房款給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條,我入住該房至今。當時,我由於身份證丟失沒有辦理過戶。上個月,我要求李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時,李某卻説因房價上漲要求我再支付3萬元房款。請問,李某能擅自漲價嗎?(劉青)
答:從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漲價的。你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你按合同約定將全部購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將房屋交付給你使用,李某還應將房屋産權過戶到你名下,並協助你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以完成權利交付義務。李某提出因房價上漲,要求你再次支付3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王星韜 聶林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