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原是一家國企的工人,前些年內退了。後我另找了一家賣車的4S店做保潔。上周4S店的經理突然説不用我了,還説我和他們不是勞動關係,也不給我賠償。請問,經理的説法合法嗎?(魏敏)
答:你可以依法向4S店索要離職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明確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産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因此,你與該4S店是勞動關係,該經理的説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