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表哥吳某從小就有小偷小摸的習慣。前些年,表哥跟老鄉到了城裏打工。半年前的一天,表哥在夜裏撬開一家人的門,進入屋內偷東西。沒想到,家裏有個老頭,看到表哥還上前追打。為了別被抓住,慌亂之中他拿起手邊的木棒打傷了老頭。但後來表哥還是被小區保安抓住送到了公安局。不久前,法院對表哥進行了判決,判的是搶劫罪。我們對判決感到很奇怪。明明是偷東西,怎麼成了搶東西?請問,法院是不是判錯了?(何梁海)
答: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盜竊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搶劫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法律規定看,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確實很大。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刑法的一項特殊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看,你表哥在盜竊過程中,為了不讓受害人——老人抓住而當場使用暴力打傷老人,已經導致其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因此法院才會以搶劫罪對你表哥作出判決。(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