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家有兄妹三人,小弟十多年前離家出走後音信全無。前兩年我父母相繼去世,留下兩套房子。因弟弟的戶籍一直在我父母的戶口本上,相關部門説,如果我們想繼承房子,必須證明弟弟已死亡。聽説這樣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
請問,我們能申請宣告弟弟已經死亡嗎?(劉魏新)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從你描述的情況看,你弟弟失蹤的時間已經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你弟弟沒有配偶或子女,你們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請。(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