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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我們還可以打官司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在一家玩具廠工作,因為近來生意不好,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所以一直欠著大夥的工資沒發。去年9月,公司給我們出具了欠條,欠條寫明廠裏欠每個人的工資數額和今年2月前結清的內容。但是,直到現在玩具廠還是沒有給我們發錢。我聽一個人説,如果該廠不主動給錢,我們就是打官司都不行了,因為我們已經錯過了60天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請問,我們真的錯過時效了嗎,我們還可以打官司嗎?(孫平)

    答:可以明確的是,你們沒有錯過仲裁時效。60天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的規定。在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一般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已經變為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合上述規定和你的描述看,你們如果要通過勞動仲裁討薪,並沒有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同時,如果你們與該廠還保持著勞動關係,就更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了。當然,如果你們與該廠解除了勞動關係,則應當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的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就可能超過仲裁時效。(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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