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陽臺上種了很多花,但是,由於我家住一樓,常有一些孩子在我家窗戶下打鬧,甚至是偷摘我的花。為此,我提醒過那些孩子和他們的家長多次,但還是沒用。上個月又有個孩子在我家窗戶下玩,結果被花盆砸到了頭。我覺得這事肯定是因為小孩子偷花造成的,但小孩子説是花盆自己掉下去的。現在法院讓我證明花盆不是自己掉下去的,否則就判我賠錢。
請問,法院的這種做法對嗎,為什麼別人索賠卻要我來出證據?(吳紅)
答: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如果你不能證明自己在擺放花盆的過程中不具有過錯情形,那麼你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