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公司幹了3年,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一直沒有跟我續簽勞動合同,還讓我早點跟一個新來的人交接工作,這月工資也沒有發給我。我覺得奇怪,難道我就這麼不明不白走人嗎?聽説這樣的情況下單位還應該賠錢。請問,我有權讓單位賠錢嗎?(劉力揚)
答: 你這樣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還享有以下權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2.病假期間可以順延合同到期的期限;3.可獲得合同期內的經濟補償金;4.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被優先錄用的權利;6.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勞動關係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7.未給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