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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定預付費卡到期後餘額可激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9日 08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專電(記者 劉浦泉、李亞紅)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公佈《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其中規定消費者手中的預付費卡有效期滿後,經營者不能再強調卡內餘額一律不退,而是要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

    《指引》適用於休閒健身娛樂、理髮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洗浴等行業,將自9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處長廉建設介紹,北京市近年來預付費服務發展迅速,相應的投訴也居高不下。部分經營者用“有效期滿,卡內餘額不退”的單方規定,把消費者卡內餘額佔為己有。《指引》規定,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預付費卡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預付費卡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有效期限滿後,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餘金額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

    此外,《指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如果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同樣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

    針對部分經營者隨意暫停營業或關門歇業,不提前告知消費者,也不補償損失的現象,《指引》規定,經營者暫停營業超過30日以上,應在暫停營業15日前以店堂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如果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經營者應參照規定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餘額;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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