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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屬單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使用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交通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範;重視財務工作,依據國家財經法規,結合交通行業特點,制定了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促進了交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加強財務監督,對資金使用單位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對財政撥款、基金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對資金規範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積極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專項建設資金年初預算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

    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年初安排預留待批資金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安排專項建設資金3800萬元補助自籌資金項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復由北京市自籌資金改建110國道。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核準該項目由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及申請國內銀行貸款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在此情況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將3800萬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撥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用於補助該項目建設。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規定。

    (三)多安排管理費預算668.86萬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項目經費9.68億元時,其中的管理費1637萬元,佔項目經費總額的1.69%,超過規定多安排668.86萬元(該項目管理費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設科技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評審和管理費用在經費總額1%範圍內據實列支”的規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3.08億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採取虛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將交通專項建設資金(車輛購置附加費)3.08億元滯留在委本級,並違規用其中1.06億元核銷原所屬企業的借款,不符合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關於“車購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和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年度決算編制辦法(試行)》關於“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決算明細表,反映車輛購置附加費上年度及本年度實際支出數情況”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交通部專項建設資金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後按預算管理規定,細化預算;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補助自籌資金項目的問題,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要求歸還財政或報經財政批准用以抵撥以後年度的財政撥款;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資金的問題,依法移送交通部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交通部商有關部門完善《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專項建設資金補貼標準,確保公開、公正,並從機制和制度上加強規劃和預算安排上的協調和制約,確保預算的真實、合法。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交通部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整改,除移送處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虛列支出、滯留交通專項建設資金問題尚在處理外,已全部落實審計決定:對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將進一步細化預算,不斷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的問題,已通知用款單位退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將在2006年及以後年度的預算額度內抵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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