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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科學技術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科學技術部(簡稱科技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簡稱交流中心)等7家下屬單位。

    一、 基本情況

    科技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2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科技部能夠按要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做好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工作,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範;制定了規範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的辦法,對加強科技資金管理,充分發揮科技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科技部在財務主管司內建立了會計審計機構,承擔內部審計和科技經費監督職責。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 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歷年結余資金11.96億元未及時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歷年結余資金11.96億元未及時安排使用,其中部本級2002年底財政撥款累計結余8.56億元;部本級由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直接支付”科技專項資金結余2.7億元;“九五”期間“863”計劃項目經費結余2709.04萬元;科技部安排或委託部直屬單位承擔、已按合同規定完成的134個課題(項目)資金結余4203.7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有關部門要按時批復預算、撥付資金”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規定的通知》關於“合理編制課題研究費支出預算”的規定。

    (二)虛列“其他外事經費”支出121萬元。

    科技部辦公廳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經費”中列支121萬元,用於計劃在2006年安排實施的委託項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規定。

    (三)預算支出83.56億元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科技部在編制2005年部門預算時,未將13個科技專項的預算支出83.56億元細化到具體單位和具體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四)科研項目資金1650.73萬元長期閒置。

    科技部所屬交流中心等單位承擔的5個科研項目自2003年以來一直未執行,項目資金1383萬元長期閒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學技術發展中心承擔的某課題剩餘經費267.73萬元,自2000年以來一直閒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規定的通知》關於“課題因故終止,必須經歸口部門批准。課題終止後,依託單位和課題責任人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産清單,剩餘經費 (含處理已購儀器、設備及材料的變價收入)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産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的規定。

    (五)有關下屬單位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行有效監管。

    科技部所屬事業單位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的對外投資賬上未反映對8家企業的投資,未對這些企業進行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上報這些公司的情況。而且,“九五”期間“863”計劃形成的部分無形資産還被有些企業無償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科委《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關於“科學事業單位應……及時、全面、如實地進行會計核算,正確記錄和反映單位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情況”和原國家科委《“863”計劃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規定》關於“根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授權,國家科委國有資産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863’計劃國有資産所有者代表權,以及體現代表權的監督管理權,投資收益權和資産處置權”的規定。

    (六)所屬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轉讓股權收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1年,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軟體系統公司轉讓股權,獲得轉讓價款2938.8萬元。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扣除項目時,該中心將其實際出資額790萬元按1010萬元計算進行申報,由此造成少計繳企業所得稅。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歷年結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的問題,要求科技部儘快安排上述資金,發揮科技資金的使用效益。對虛列當年其他外事經費支出121萬元的問題,要求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賬目;對項目預算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後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預算;對科技項目資金長期閒置的問題,要求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施有效監管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産的管理,確保其安全、完整;對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轉讓股權收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要求按規定繳納。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財務管理,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科技專項資金和科研課題管理;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嚴格執行預算法規,細化預算和完整編制預算。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科技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和具體整改措施。對歷年結余資金,科技部已作了部分安排,其餘正在按照要求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加緊組織項目,安排資金使用;對虛列外事經費的問題,已按要求追回款項;對項目預算未細化的問題,正積極研究建立科技項目論證管理機制,細化預算編制;對部分項目資金長期閒置的問題,已收回全部資金重新安排使用;對部分對外投資未能實施有效監管的問題,已成立核查小組,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對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正積極與稅務部門聯絡補繳企業所得稅。同時,科技部對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出了五項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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