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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北京科技大學、教育部考試中心等1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教育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03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教育部2005年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部本級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財務管理工作較好;所屬二級單位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對上年度審計提出的意見能夠積極落實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對所屬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建立了高等學校科研經費、銀行貸款等監管制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47.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中,年初未落實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資金47.69億元,其中“行動計劃”專項預算25.92億元,小學、中學和高校修購專項預算12.6 億元,宣傳文化發展專項預算1.82億元,購房補貼經費預算7.35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561.55萬元。

    截至2005年末,教育部“政府特殊津貼”撥款累計結存561.55萬元,主要原因是未定期核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變化情況,也未及時上報人事部,形成長期多報多領該項經費。上述做法,不符合人事部《關於〈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進行考核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未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程序支出印刷費2 465萬元。

    教育部師範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教師資格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管理工作,2005年共計支付兩證書印刷費2 465萬元。上述印刷項目屬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均未編入政府採購預算,未按政府採購的程序對印刷單位公開招標。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於“凡已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的規定。

    (四)“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2億元,應招標未招標8 427.97萬元。

    2000年,財政部教科文司與教育部財務司共同建設“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簡稱CEE),網管中心建在北京科技大學。2000年12月,在未編寫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對投資規模進行論證的情況下,經教育部申請,財政部追加教育部當年教育事業費預算1億元用於CEE項目建設。2002年12月,在教育部未辦理項目申報和論證的情況下,財政部又追加該項目預算1億元。上述2億元資金分別撥至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大學等7所教育部直屬高校。截至2005年末,扣除仍在執行中的合同未付款706.2萬元外,尚有結存資金6 749.83萬元未明確用途,佔該項目經費撥款的33.75%。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改進2000年中央預算編制的通知》關於“基本建設、企業挖潛改造……教育、科學……的事業性專項支出,要進行項目論證,測定支出概算”和財政部《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項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則第(二)款關於“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等規定。

    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截至2005年12月,除二期設備及系統軟體採購經公開招標外,其餘的設備和系統軟體採購、應用軟體開發及集成維護等服務均未招標,金額合計8 427.97萬元,佔一二期項目建設合同總金額1.15億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

    (五)個別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4 771.45萬元,超標準收取評估費174.24萬元。

    1.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集中各考點上交的考試費2.34億元,已上繳財政專戶1.86億元,應繳未繳4 771.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關於“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2.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2005年在進行第十次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中,對申請增列博士學位一級學科點收費4 000元,超過收費許可證核定的增設博士點每個點評估費1500-2 200元的標準。截至2005年末,該中心共向北京大學等261所大學和研究所申請增列的980個一級學科博士點收費392萬元,其中超標準收費174.24萬元。上述做法,違反了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

    (六)部分所屬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傢具購置等開支1 169.4萬元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未按政府集中採購程序執行,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2 463.44萬元未公開招標。

    1.教育部所屬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2005年支付的《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印刷費218.92萬元,屬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未編入政府採購預算,未按政府採購的程序公開招標。

    2.2005年教育部所屬事業單位向財政部上報預算的27個單位中,22個單位未上報政府採購預算。經對其中教育部考試中心等7個單位延伸審計,其採購汽車、電子設備、辦公傢具等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列明的貨物和服務金額合計950.48萬元,既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亦未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的規定程序。

    3.國家教育行政學院綜合教學樓和體育館工程2005年進行裝修時,通過自行組織招標、自行評標方式選擇承包商,中標金額1 295.78萬元;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5年購買學習中心大樓,通過自行組織內部招投標選用了兩家公司進行大樓裝修改造,2005年已支付設備和工程款1 167.66萬元。

    上述1至3項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關於“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於“凡已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教育部本級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鋻於已在年底前細化並撥付到項目執行單位,不再處理;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要求將多報領的資金抵減2006年度經費申請額度,今後按照規定核實申報;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要求將不承擔該項目建設任務的天津大學等6所高校CEE項目結存資金收回,按重新論證後的建設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後項目建設中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對未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程序支出印刷費的問題,要求今後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對教育部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要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取評估費的問題,要求教育部責成有關單位停止超標準收費,鋻於多收的評估費已上繳財政,不再處理;對部分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傢具購置等開支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未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程序,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未公開招標的問題,要求今後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採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教育部應加強與財政部等部門的協調,解決部分項目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及時解繳各項應繳收入;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強化政府採購管理,減少隨意性。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教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對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將進一步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合理安排項目論證和評估時間,儘快細化項目預算,及早發揮資金的效用;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在申請2006年度的額度中予以核減;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已責成有關單位認真進行整改,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已經收回天津大學等6所不承擔CEE項目建設任務學校的結存資金;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已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費問題,已責成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予以糾正並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今後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採購預算,認真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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