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修訂後《審計法》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機關的新增權限

    與原《審計法》相比,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審計機關權限方面有了較大進步。主要體現在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並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封存有關資料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另外,審計機關還有權提請公安、監察等機關予以協助。

    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修訂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增加了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的權限;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增加這兩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目前被審計單位普遍採用電子數據管理系統處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利用電子數據進行審計,是審計工作適應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要求;第二,電子數據和相關計算機技術文檔在本質上屬於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資料;第三,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的真實和完整;第四,《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檢查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第五,國外審計機關普遍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審計機關在行使這項權限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被審計單位必須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電子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可以在實施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定期提供。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電子數據必須符合財務會計核算軟體數據接口國家標準或者審計機關要求的格式。

    第二,審計機關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並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有的財務會計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統之中;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和其他系統緊密整合在一個大的系統之中,相互調用數據;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的基礎數據是由業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審計機關有權檢查所有可能影響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而不管這個系統的名稱是什麼。

    第三,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應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存在違反財務會計規定的邏輯錯誤,是否能夠防範非法修改數據,還應該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故意為被審計單位預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強大的審計軟體可以導入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數據,重新計算,生成報表,將二者産生的最終報表進行比較,就能發現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存在的大部分問題。

    第四,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要確保該系統的安全,並嚴格保密。要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審計人員需要使用較高權限的用戶身份進入該系統,任何一個誤操作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因此,審計人員一般不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進行檢查,而應該建立起備份系統或者測試系統進行檢查。如果確實需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檢查,審計人員不能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向該系統中寫入或改寫任何信息。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可能涉及到財務數據、業務數據、數據結構、軟體程序等內容,必須嚴格遵守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手續,並嚴格保密。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

    修訂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增加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增加第三款規定:“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權限,這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的,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監督,既是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又是審計機關履行審計職責的必需手段。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簡稱公款私存的賬戶)的權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在金融機構,其背後往往隱藏著挪用公款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第二,《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查詢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第三,按照現行規定,監察機關、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都享有查詢個人存款的權限;第四,部分外國審計機關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審計機關行使這兩項查詢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不僅包括正在使用的賬戶,還包括審計期間內曾用過的賬戶;不僅包括交易頻繁的賬戶,還包括長期不發生交易的賬戶;不僅包括銀行賬戶,還包括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審計機關不僅有權查詢賬戶餘額,而且有權查詢開戶日期、開戶經辦人、預留印鑒、銷戶日期、交易記錄、交易對方賬號、交易對方賬戶名稱等信息。

    第二,為了防止審計機關濫用查詢權侵犯公民隱私,審計機關必須首先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才可以查詢該存款。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審計機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將單位公款轉入個人存款賬戶,從個人存款賬戶中頻繁支付應由單位公款支付的款項,或者將個人存摺存放在單位財務部門保險櫃內等情形且無合法理由,可以視為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三,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時,應該執行嚴格的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正職或副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正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此外,審計人員查詢金融賬戶還應持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名稱、賬戶名稱及賬號。審計機關在查詢時,可以抄錄、複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將原件借走。

    第四,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負有保密義務。特別是在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時,該賬戶可能同時包含個人儲蓄存款,審計機關通過查詢該賬戶就獲得了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在內的所有資料信息。對於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審計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修訂後的《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增加了審計人員洩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責任追究內容。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

    修訂後的《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增加這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産,是審計機關查清事實,順利取證,維護國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已經賦予了審計機關封存有關資料權限;第三,由申請法院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改為審計機關直接封存有關資産,有利於分清責任,提高效率;第四,國外審計機關通常享有類似權限。

    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封存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行為,首先應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無效,並充分考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採取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資産的強制措施,但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二,審計機關有權封存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我們認為,主要包括: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物資;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産;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産取得的收益等。

    第三,審計機關應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謹慎使用封存權,高度關注被封存的資料和資産的安全,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産經營活動。一是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才能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産。目前還沒有相關程序的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應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書面批准。二是原則上採取就地封存方式,應當制發封存通知書。封存通知書應當載明封存的依據、封存的資料或資産範圍、封存期限、被審計單位的保管義務等內容,由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三是實施封存時,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雙方人員應到場,對封存的資料和資産進行清點,填制封存清單,雙方簽字,各持一份,並在封存的資料和資産上加貼蓋有審計機關印章的封條。四是審計機關在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産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及時解除封存。在此期間被審計單位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資料和資産。

    以上審計機關權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供了必要手段,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它們又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會給審計機關帶來很多風險和責任,這就要求廣大審計人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專業勝任能力,正確行使審計機關的權限。(中國審計報記者 李壽媛)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
 
 
 相關鏈結
· 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就《審計法》修訂出臺答問
· 李金華:以審計法修訂為契機開創審計事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