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保會精神,規範大型商業風險的承保行為,維護國內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保監會對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進行了研究論證。並將《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1號: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2號:水力發電企業》、《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3號:火力發電企業》、《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4號:航天風險》、《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5號:公路及橋梁》印發。該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
第1號: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
一、危險單位的定義
“危險單位”是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見《保險法》第一百條)。保險事故概率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損失有著很大的差別。保險公司一般將概率情景分為兩類:普通保險事故和極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險事故與極端概率事故的區別主要在於兩方面:一是發生概率,極端概率事故的發生概率要大大低於普通保險事故;二是損失範圍,普通保險事故的損失範圍通常限定在單一地點,極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颶風、海嘯等)則往往波及廣大地域。我們通常所言的危險單位劃分主要指普通保險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損失範圍劃分,極端概率事故則主要通過累積風險控制進行管理。
二、劃分危險單位的目的
危險單位劃分是評估可能最大損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礎。通過危險單位劃分確定最大損失範圍後,保險公司對該範圍內保險財産遭遇保險事故可能損失的程度進行進一步的估測,便可得出可能最大損失的金額。以此為據,保險公司可以確定自身在特定項目上的自留風險比例,並安排所需的各項再保險保障。
三、危險單位劃分的基本原則
危險單位的劃分應該本著科學、謹慎和合理的原則進行。
“存疑不分”是危險單位劃分的重要原則,即在存有疑惑和不確定的情況下,應該不做一個危險單位以上的進一步劃分。
危險單位劃分的標準是坐落于同一地點的兩(多)項保險財産彼此安全區隔,發生於其中一項財産的保險事故不會同時影響另一項保險財産。
同一保單下的保險財産如果符合上述危險單位劃分的標準,該保單可以進行危險單位劃分。同一地點不同保單下的保險財産如果可能受到同一保險事故的影響,上述保單下保險財産應合併視為一個危險單位。
最大損失範圍應以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為判斷基礎。最大可能損失是指在所有保護系統失靈,相關應急處理人員以及公共救災機構無法提供任何有效救助的情況下,單一設施可能遭受的財産損失以及營業中斷損失的合計最大金額。對於火災風險而言,這意味著“完全焚燬”的狀態。在這一情景下,只有充分的區隔距離以及完整無隙的防火墻(即防火墻上不能開有通口,即使這些通口有防火門一類設施遮蔽)才能有效阻止火勢蔓延。簡單説,最大可能損失是主動保護系統無效情景下的可能最大損失。
四、危險單位劃分的基本方法
對於財産險來説,一座建築物,不管有多少個被保險人或有多少張保單與建築物有關,其建築物以及建築物內所有物品,包括相關的利潤損失險、營業中斷險和後果損失險都應被看作是一個危險單位。即一座建築物及其內含物品將作為一個危險單位,不應進一步進行危險單位劃分。
對於建安工險來説,同一地點一個工程不管涉及多少個被保險人或保單都應視為一個危險單位,其中除建安工險以外,也包括預期利潤損失、延誤開工和後果損失。同時應明確記錄在案工程項目屬於新建、擴建還是內部改造。
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附加風險受位於不同地點的風險影響時,包括但不限于由於物質損失引起的供應商、客戶以及相互關聯的風險,無論它是在標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點,每個地點可被看作一個獨立的危險單位,但利潤損失風險不能劃分。
當標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於其他地點的相關延伸風險,包括由於物質損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應商、客戶以及相互關聯的風險,而且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記錄在案時,每個地點可被看作一個獨立的危險單位,但利潤損失風險不能劃分。
未知、未列明或不能被確認的附加風險將按地點被看作是不同的危險單位。
五、危險單位劃分的時機
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風險時就確認危險單位劃分並記錄在案。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危險單位存在同一地址,保險人應在其承保時就要在記錄中明確標明這些建築物、建築物內物品以及利潤損失或營業中斷險、後果損失如何構成一個或多個危險單位。如果沒有做這些確認,在該同一地址上的建築物及建築物內物品及其相關利潤損失等將被認為是構成一個危險單位。
六、相關的定義
“建築物”是指包括外墻的建築物,外墻是指建在地址周邊的墻,與地基上面額外的墻和房頂數無關。
“地點”是指相連的、沒有間斷的開闊地,由公路、鐵路、河流或其他自然物隔開。
“工程”是指一個全面規劃好的工程,具有完整的工程進度表,包括起期日、工程進度及完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