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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印發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指引 下月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6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財産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

第4號:航天風險

  目次

  1.範圍

  2.總則

  3.術語和定義

  4.劃分航天風險的方法和標準

  5.航天項目所涉及的責任保險

  6.評估航天風險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7.結論 

  1.範圍

  本指引規定了航天保險危險單位劃分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指引適用於航天保險危險單位劃分的評定。

  2.總則

  鋻於航天保險業務實踐的多樣性,本文旨在系統地歸納總結危險單位劃分操作中必須考慮的要點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對於具體業務的危險單位劃分操作,保險公司應以本文為基礎,做出符合業務實際情況的判斷,或採取更為謹慎的原則和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危險單位

  危險單位是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見《保險法》第一百條)。

  3.2 其他重要術語和定義

  合同:包括《貸款合同》、《發射服務合同》、《衛星購買合同》、《保險合同》(保單)等,通過上述合同明確銀行(通常是圍繞某一特定航天項目的銀團)、火箭和衛星製造商、發射服務商、衛星運營商、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針對航天保險業務危險單位劃分所涉及到的重要術語和定義,主要有下面所列的幾項,通常在航天保險業務中根據不同的險種在保單的定義條款中列明:

  風險起期:由保單雙方約定一個時間或從一個標誌性發射活動指令的執行開始。

  風險終止:保單到期或賠款達到保額。

  意向點火:在點火執行發射任務的過程中,火箭收到控制臺的信號從而燃料開始流向一級發動機的時刻。

  起飛:意向點火後,火箭與發射臺分離。判斷標誌是用於機械連接火箭與發射臺的起飛觸點的閉合。

  星箭分離:箭上分離系統收到釋放衛星命令後衛星與火箭的物理分離。

  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通常情況下是根據被保險人與相關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關責任損失條款的規定,經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不同險種的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的定義也不相同。一般地,部分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但尚未達到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標準。全部損失是指衛星、火箭的全部損毀或衛星運營能力(含轉發器、星上電能和燃料)的損失超過75%或衛星發射時未達到預定軌道。這兩個定義是確定損失程度和保險賠付標準的關鍵。

  4.劃分航天風險的方法和標準

  由於航天項目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決定了航天項目具有“高價值、高技術、高風險”的特點,每一個航天項目都是一個複雜的綜合的系統工程。航天保險往往把某一特定的航天項目作為一個總的危險單位,再根據其不同的進展階段,如發射前階段、發射階段及衛星在軌階段等,由衛星運營商、衛星製造商及發射服務商按照合同規定承擔各自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而依據保險利益原則來分解和劃分風險。

  針對一個單一的航天項目,最大危險單位即為該航天發射項目的總金額,其核心部分為火箭和衛星的總價值,除此之外往往還包括地面站等附屬硬體設施的費用和融資成本等。星箭分離前,危險單位主要表現為火箭及衛星的價值;星箭分離後,火箭的價值隨之轉移到衛星上,最大危險單位仍保持不變。但隨著衛星在軌道壽命的減少,每年續轉的金額將相應遞減。

  5.航天項目所涉及的責任保險

  在整個航天項目的發展過程中,衛星所有人、發射服務提供商和衛星製造商均涉及第三者責任風險。根據聯合國1967年《外空條約》第6條和1972年《空間物體造成損失的國際賠償責任公約》的第2、3、4條的有關規定,衛星及發射工具在發射後所造成的地球表面上或飛行中的飛機上的人員及財産損失的責任由空間物體的發射國負責賠償。就商業發射而言,發射國通常要求商業發射機構或衛星經營者就上述風險購買保險。

  危險單位:衛星發射過程及其發射後,從火箭或衛星上失落的物體造成地球表面上第三方的人身及財産的損失,以及飛行中的飛機上的人身及財産的損失。

  衛星發射第三者責任保險:對衛星經營者、商業發射機構及發射國政府所承擔的上述風險提供保障,保險責任通常從運載火箭進入發射場或運載火箭意向點火時開始至發射後一年。最大危險單位往往規定一個最大的綜合單一責任限額。

  6.評估航天風險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航天項目的“高價值、高技術、高風險”的特點決定了風險評估在航天保險承保過程中對於費率厘定、確定承保條件的重要性。結合衛星發射活動本身的風險特點,可以從下述三個方面進行風險評估:

  6.1 從技術因素角度進行的風險評估

  6.1.1 評估方式

  承保航天保險項目時,保險人一般通過下面三種方式對項目的技術風險進行評估:

  (1)審閱承保資料和承保信息

  在航天保險項目安排初期,被保險人必須要提供的承保資料和信息包括《衛星購買合同》、《發射服務合同》、火箭和衛星的技術性能説明書、各有關合同方的公司背景和項目管理情況介紹等,保險人通過審閱上述承保資料來初步了解星箭的基本技術狀態、繼承性、歷史記錄、項目質量管理情況及合同相關方的背景情況,在此基礎上對項目做出風險預評估。對於以往發射失敗或異常的衛星或火箭,保險人還將要求提供相應的故障調查報告;對於改進型號的衛星或火箭,也需提交相應的改進情況説明,詳盡介紹改進的部件、分系統以及地面試驗驗證情況説明等。

  在正式發射前,被保險人還需向保險人提供兩份重要報告:出廠前評估報告和發射前評估報告。保險人通過這兩份報告將了解和掌握到星箭在裝配、集成、運輸、在發射場測試期間的情況,星上電能、燃料的最終預算和冗余以及發射就緒的準備情況等等,依此在發射前對技術風險進行最終的評估調整。

  (2)參加技術宣講會進一步掌握承保資料

  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通常會舉辦項目的技術宣講會,保險人往往利用宣講會上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基於對上述書面承保資料的理解和掌握,進一步與火箭、衛星的製造商,發射服務提供商和衛星所有人就相關技術細節予以討論,以明確風險性質,為充分評估風險尋求更多的佐證,併為今後厘定費率和確定承保條件奠定基礎。

  (3)通過書面問答來最終確定項目風險

  通常在項目技術宣講會後,保險人會就宣講內容提出自己的問題,要求相關方予以解答。這種書面交流的形式更利於保險人對技術風險作出理性的評估。清晰完整、細節吻合、邏輯一致的解答有助於提高保險人對該項目技術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助於項目的保險安排。

  6.1.2對於發射和在軌壽命保險的技術風險評估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和問題:

  (1)火箭/衛星技術搭配的成熟程度,各自的發射紀錄,火箭發射的成功率,衛星的可靠性;

  (2)在火箭/衛星採用了新科技的情況下,其設計理念、生産工藝的成熟情況,地面試驗的驗證情況;

  (3)同型號已在軌運行的衛星的健康情況。若運行異常,需確定該型號衛星的異常是偶發事故還是存在“批次”問題的可能,如太陽能帆板、推進器及BAPTA故障等;

  (4)衛星關鍵部件的備份情況以及備份使用情況;

  (5)同型號衛星和火箭以往故障原因的調查情況和結論,採取的相應補救措施得到驗證的情況。

  6.1.3 對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技術風險評估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和問題:

  (1)火箭飛行的彈道曲線及預定落區的範圍;

  (2)預定落區內城鎮分佈、人口密度、自然人文景觀等相關資料;

  (3)以往發射造成的對第三方的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的情況等。

  保險人規定對於被保險人提供的項目全部相關材料和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並作為保單合同的附屬部分。

  6.2 從自然因素角度進行的風險評估

  雖然在進行衛星發射這樣的高技術高風險活動時,發射活動的相關方通常都會採取非常謹慎的態度,會在主觀上人為地控制自然災害可能對項目帶來的潛在影響。但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實存在,在某些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下,對航天項目風險的影響也不容忽視。因此,自然因素也應成為航天風險評估的關鍵。航天保險中應考慮的自然因素包括:

  6.2.1 發射場的地理位置、地質條件及交通狀況

  對於臨近海洋的發射場,通常情況下有利於衛星/火箭的運輸,海運相對陸地運輸來説,受限較小;而在承保第三者責任險時,由於火箭彈道飛越大洋,人煙稀少,風險相對來説也就較小。但承保時需充分考慮到可能的地震、海嘯、颱風等自然災害對發射造成的影響。

  對於位於內陸的發射場,不僅需要考慮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更要了解發射場及周邊城鎮、人口的密度、分佈狀況及交通狀況等因素。

  6.2.2 發射時的氣候氣象因素

  發射時需要考慮發射場的氣候、雷電、風向、濕度、晝夜溫差及高空雲層分佈等因素,這些都直接影響到發射窗口的選擇。

  6.3 從人為因素角度進行的風險評估

  相對其它商業風險,鋻於航天工業的特殊性,火箭、衛星從産品設計、零部件採購、製造、試驗、交付、運輸、發射直至在軌測試都有極其嚴格、配套的質量管理控制體系予以保障。

  儘管如此,航天保險的“三高”特點仍決定了保險人在評估航天項目風險時對人為因素的重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6.3.1 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恪盡職責(Due Diligence)條款,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最大的努力和可能,主動防範、規避風險,而不能因為有保險保障就對安全工作和質量控制掉以輕心;

  6.3.2 保險人會通過審閱承保資料、宣講會交流或書面提問的形式,了解項目中可能涉及人為因素的風險控制情況,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

  (1)衛星、火箭的製造商,衛星運營商建立産品和項目質量保證監督機構的情況;

  (2)對分承包商的質量控制與管理情況;

  (3)整個項目的評審體系的建立健全情況,包括對系統級、分系統級及設備級的關鍵項目的設計評審、生産製造準備情況評審、試驗評審、工藝評審、出廠準備就緒評審和發射準備就緒評審情況等;

  (4)建立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培訓考核制度和崗位資格培訓情況;

  (5)對於生産過程中出現的各類質量問題所採取的質量控制及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

  (6)對項目可靠性、安全性的總體要求、試驗結果及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7.結論

  衛星發射是一項難度很大、非常複雜、風險很高的系統項目工程,儘管世界各空間機構在航天器的設計、生産及其操作過程中,都非常重視空間産品的可靠性以及航天操作的安全性。但在空間活動中,損失和危害事件仍時有發生。在安排航天保險的過程中,必須在充分了解了航天風險劃分的方法和標準的基礎上,對衛星發射活動各階段的風險從技術、自然、人為等方面因素進行系統全面的評估,合理確定保險公司的自留責任,避免風險過度累積對經營造成嚴重的損害。一般來説,航天業務不能劃分危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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