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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公佈2006年6月1日至15日半月改革動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0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半月改革動態

(2006年6月1-15日)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體制創新

    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問題。6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在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新技術和新品種、防治動植物病蟲害、搞好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農民素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加快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形勢,要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涉農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協作、服務到位、充滿活力的多元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為此,要改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明確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的公益性職能,合理設置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理順管理體制。要發展社會化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積極穩妥地將可交由市場來辦的一般技術推廣和經營性服務分離出來,鼓勵其他經濟實體依法進入農業技術服務行業和領域,參與基層經營性推廣服務實體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要加大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支持力度,保證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資金的供給。

    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部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5月31日至6月1日,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召開。溫家寶總理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指出,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是,必須堅持有利於發展糧食生産,有利於種糧農民增收,有利於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國家糧食安全。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糧食主産區和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強化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國國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放開收購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目前,放開主産區糧食收購市場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比較成熟。要進一步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二是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從今年起,全面實行對主産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調動主産區和農民種糧積極性。三是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從根本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後,要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産權制度改革和機制轉換,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問題,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四是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切實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完善中央和省兩級糧食儲備調節制度,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預警機制。五是建立糧食産銷區之間長期穩定的産銷協作關係。會議指出,這次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特別需要把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作為突出任務。要建立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各類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都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要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強化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管理,大力整頓糧食市場秩序,建立糧食經營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完善糧食市場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亂、活而有序。

    二、加快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體制創新

    國務院部署2006年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任務。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6月6日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總結2005年的工作,研究部署2006年的任務。國務院總理、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組長溫家寶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認為,2005年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重點工作取得新進展、新突破,東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保持良好態勢。改革開放步伐加快,結構調整力度加大,農業綜合生産能力進一步提高,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加強,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取得階段性成果,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繼續推進。會議強調,今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做好推動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工作意義重大,務必取得更大的進展。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一)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搞好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促進東北三省與內蒙古東部地區經濟一體化。擴展同東北亞國家以及港澳臺的經濟技術合作。(二)努力發展現代化的大農業。加強東北大型商品糧基地建設,進一步推進農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和産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堅持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經濟政策,積極而穩步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三)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著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創新體系建設。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力度,積極打造東北優勢産業基地和知名品牌。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和現代服務業,增強老工業基地發展後勁。 (四)加快振興東北地區裝備製造業。要加強組織協調工作,開展重大技術裝備和關鍵技術的協同攻關,抓好引進重大技術裝備消化吸收再創新。(五)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抓緊制定東北地區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補償政策,建立東北三省的環境安全與資源安全監控體系和預警機制,保護好東北地區的水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濕地資源,治理好遼河、松花江的水污染。(六)著力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好地解決森工、煤炭、軍工等困難行業、困難企業職工的就業和生活問題。努力擴大城鎮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繼續支持東北地區實施棚戶區改造計劃,加快採煤沉陷區治理。

    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公佈。財政部發佈《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全面規範了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構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從形成、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一是明確管理原則,即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二是理順管理體制。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三是規範配置程序。《辦法》 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産,必須由本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後,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産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四是強化使用管理。《辦法》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保證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産,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五是加強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六是完善收入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産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産獲得的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金融體制改革

    保監會原則通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6月12日,保監會主席辦公會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草案)和《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會議指出,即將出臺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保險業第一個規範健康保險的部門規章,確立了我國健康保險經營的基本制度,對健康保險的經營條件、産品、銷售、精算和再保險等方面做出系統規範,將有力推動健康保險的健康、持續、快速和專業化發展,提高我國健康保險經營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程度。《辦法》對於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範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認為,《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草案)對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條件、人員範圍、日常管理、退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用人觀,以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作為修改工作的基礎;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高管人員的實踐工作能力,為保險行業廣納人才、加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依法行政,樹立動態監管的理念,通過對高管人員在任職中的行為監管,降低經營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會議指出,加強對代表機構的管理,對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有重要作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將完善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的準入制度,明確代表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外國保險機構的影響,督促外國保險機構對代表機構加強管理。

    《關於調整部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該《通知》,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部分規定作了調整。《通知》明確,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或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外幣與外幣間的兌換,調整其外匯資金幣種。《通知》還將保險經營機構以外匯收取保費的原規定,調整為“可以選擇以人民幣或外匯收取保費,但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將保險經營機構以自有外匯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原規定,調整為“可憑有關保險合同、賠款計算書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購匯支付”。此外,《通知》還取消了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購匯限制,明確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準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相關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購匯支付手續”。《通知》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五、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國務院原則通過《反壟斷法(草案)》。6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會議認為,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一些反壟斷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較系統、全面的反壟斷法,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持我國經濟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進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際有益經驗,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對壟斷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內容。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海南30項措施整治旅遊市場,收回扣將按商業賄賂查處。海南省政府《關於建立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的若干規定》日前正式實施。《規定》明確了對旅遊市場實行市縣屬地管理,強化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旨在實現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規定》提出,旅遊項目要按“高標準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管理”的原則,實施“大景區建設,大項目帶動”戰略,重要旅遊資源實行政府主導規劃、主導建設、主導運作、主導投融資,做到科學、統一、合理、有序開發。針對遊客反映強烈的高額回扣、落地收費、自費項目、“人頭費、帶團費”等零負團費問題,海南省將多管齊下根治亂收費現象:(一)給導遊、司機等回扣將按商業賄賂查處;(二)全省旅遊經營實行費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銀行信用結算制度,統一結算;(三)實行組接團時一次性收費制度,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費項目;(四)對旅遊景區景點(含特種旅遊項目)、民俗風情點、旅遊演藝點、旅遊購物點、旅遊飯店、旅遊餐飲點及車船公司等所有旅遊服務項目實行稅控管理。 此外,為保障服務質量,《規定》對每個環節都作了具體規定,如實行旅行社、導遊人員一體化管理及導遊人員計分考核管理,規定導遊人員應當在旅行社註冊,成為旅行社從業人員;旅行社應當與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導遊人員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等。

    六、地方改革

    北京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6月1日,北京市召開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會議。這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2006〕12號)的要求開展的。清理的範圍是該市2001年10月1日以後制發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含有的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內容。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各單位整理匯集文件、自查階段(6月30日前);審查處理階段(10月15日前);匯總清理結果,向社會公佈階段。

    北京市改革統計管理體制。6月7日,北京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改革統計管理體制、加強統計工作。會議通過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體制加強統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會議認為,新的形勢和任務對政府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加快統計體制改革、提升整體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機遇。各級黨委、政府和統計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現行的統計管理體制,加強統計工作,努力做到“職責清、情況明、數字準、作風正、效率高”。 會議要求,要改革統計管理體制,加強統計調查力量,對統計力量實行統一管理,協同工作,信息共享,共同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要從首都實際出發,根據北京市“十一五”規劃要求,努力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家統計規則相銜接,全面準確反映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體制完善、方法科學、技術先進、管理組織結構合理的北京大都市統計體系,努力使統計部門成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數據中心和北京市區域發展及産業發展的監測評價中心。要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整合北京市政府部門統計數據信息,提高統計工作效率,減輕企業負擔。要堅持依法統計,加大統計執法力度。要建立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協調機制,努力做到“數字準”,為各級黨委和政府宏觀決策、提高領導和管理水平提供基礎數據支持;同時,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江西省南昌市向學校超標準收取贊助費、擇校費等徵稅。為加強對教育機構營業稅的管理,南昌市地稅局決定對學校超過規定標準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一律按3%的稅率徵稅;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學校,最高罰款1萬元。南昌市地稅局明確,託兒所、幼兒園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均應按規定徵稅。各級各類學校超過規定標準和規定範圍,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政府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開設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而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均應按規定徵稅。稅務部門明確,各類學校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違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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