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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公佈2006年8月16至31日半月改革動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5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半月改革動態

(2006年8月16-31日)

    一、企業制度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獲通過。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這是一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具有標誌性的法律。該法確立了企業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規範了企業破産程序,對於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新企業破産法首次規定了金融機構破産事宜,填補了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工業企業破産法(試行)》在此領域的空白。新企業破産法取消了國有企業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産。國企的政策性破産制度將於2008年底退出歷史舞臺,今後國企只能依據企業破産法,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機制,而非在行政干預和保護下完成破産。新企業破産法還引進了企業重整制度。該法規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企業不能到期償還債務,並且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破産清算。而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可以申請重整。新設立的企業重整制度可望成為一些破産企業的福音。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重整擺脫困境、恢復生機,可以儘量避免因破産清算帶來的職工失業、社會財富損失等社會震蕩。

    二、節能保障機制改革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要求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8月31日,新華社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決定》指出,要充分認識加強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節能工作,加快構建節能型産業體系,著力抓好重點領域節能,大力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加大節能監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加強節能管理隊伍建設和基礎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在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方面,《決定》提出了多項體制機制改革措施:《決定》指出,要深化能源價格改革。加強和改進電價管理,建立成本約束機制;完善電力分時電價辦法,引導用戶合理用電、節約用電;擴大差別電價實施範圍,抑制高耗能産業盲目擴張,促進結構調整;落實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理順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建立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挂鉤和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推進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額加價的政策。《決定》指出,要實行節能稅收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節能産品目錄》,對生産和使用列入《節能産品目錄》的産品,財政部、稅務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報國務院審批。嚴格實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産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進能源節約的燃油稅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貿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費的有關稅收政策。抓緊研究並適時實施不同種類能源礦産資源計稅方法改革方案。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變化情況,適當提高有關資源稅徵收標準。《決定》指出,要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加快城鎮供熱商品化、貨幣化,將採暖補貼由“暗補”變“明補”,加強供熱計量,推進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建築供熱採暖按熱量收費的政策,培育有利於節能的供熱市場。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力爭五年內基本完成全國集體林區林權制度改革。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8月25日在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場經驗交流會上宣佈,從今年起,力爭五年內,基本完成全國集體林區林權制度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確立集體林業經營主體,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建立起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多种經營形式並存、責權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業經營體制。

    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加快構建現代土地産權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的《地籍管理“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將構建現代土地産權管理制度。要以參與土地産權管理立法為基礎,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和土地權利體系,同時加快推進土地登記全覆蓋、全面查詢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現代土地産權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維護土地産權人合法權益,更加全面地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五、資本市場對外開放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發佈。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8月25日聯合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這部法規較大幅度地放寬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的門檻,以鼓勵長期資金入市,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證監會表示,新的法規是在現行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併發布的,旨在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試點的精神,穩步推進QFII試點工作。新法規對QFII資格標準作了適度調整:將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産規模由原先的100億美元下調到50億美元。對保險公司取消了實收資本限制,成立年數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新法規規定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的準入資格,要求其須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新規定允許QFII直接開立證券賬戶,將QFII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完善了對QFII名義持有人背後持有者的監管,細化了對股票投資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新法規分7章,共37條,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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