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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公佈2006年9月1日-15日半月改革動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3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半月改革動態
(2006年9月1-15日)

    一、農村綜合改革

    國務院要求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9月1日至2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會議指出,要充分認識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按照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推進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政府保障的農村義務教育體制,促進農民減負增收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全面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會議部署,農村綜合改革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試點,暫不具備條件的省份要進一步擴大市、縣試點範圍,力爭5年期間或更長一點時間基本完成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會議強調,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堅持政企分開,精簡機構人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基層行政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要貫徹把義務教育工作的重點放在農村的方針,通過改革,保障辦學經費,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加快農村義務教育發展,實現讓每一個農村孩子都有學上、都能上得起學的目標;推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要以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為重點,不斷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繼續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二、政府職能轉變

    國務院部署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工作。在9月4日國務院召開的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政府管理創新電視電話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指出,一定要深刻認識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一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重點是: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到權責一致;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二要深入開展反腐倡廉,確保權力不被濫用。重點是:突出重點,紮實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健全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發揚民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推行政務公開,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三要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重點是:增強大局意識,確保政令暢通;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切實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正;建立問責制度,開展績效評估。

    三、文化體制改革

    《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指出,要以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該《綱要》,提出了未來五年文化發展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發展目標,規劃了理論和思想道德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新聞事業、文化産業、文化創新、民族文化保護、對外文化交流、人才隊伍、保障措施和重要政策等方面的工作。《綱要》指出,要堅持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為動力,以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産業,不斷增強我國文化的實力和競爭力。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有組織有領導、分階段分步驟地將改革從試點向面上推開,逐步引向深入。一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因地制宜、逐步推開的原則,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性質和特點,穩步推開改革。區別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的不同特點,以增加投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為重點,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以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為重點,發展經營性文化産業。統籌兼顧,使文化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行政管理體制等其他領域的改革相互配套、相互銜接。二是著力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圍繞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體系、改善宏觀管理、轉變政府職能等關鍵環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科學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著力解決國有文化資産管理、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人員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等重點難點問題,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的基本權益,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積極性,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三是堅持以改革促發展。把深化改革與加快發展統一起來,用改革的辦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以發展的成果檢驗改革的成效。通過改革,不斷破除制約發展的瓶頸和體制機制性障礙,營造有利於發展的體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著力增強文化創新能力,以新的機制盤活存量,擴張增量,拓展發展空間,培育新的增長點,加快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的發展。

    四、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體制機制改革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要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通知》指出,要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佈制度,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通知》部署了一系列體制機制方面的創新:在“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方面,要求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方面,要求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在“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方面,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在“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佈制度”方面,要求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佈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佈的最低價標準;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方面,要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五、郵政體制改革

    省級郵政監管機構陸續設立。繼天津、浙江、山東、四川和陜西5個省(市)郵政管理局9月4日宣佈成立後,其他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也將陸續成立。按照已確定的方案,郵政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分開,兩改革,四完善”。即實行政企分開,重組郵政監管機構,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改革郵政主業,改革郵政儲蓄;完善普遍服務機制、特殊服務機制、安全保障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國家郵政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積極穩妥”的原則,首先設立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受國家郵政局垂直領導,履行政府監管職能。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郵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全面展開。

    六、市政公用事業改革

    城鎮供熱收費制度改革從今年冬季開始全面推開。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實行了幾十年的供熱收費由職工單位向供熱企業統一交納的福利制度;熱費補貼由“暗補”變“明補”,將以專項補貼的形式按月發放,由使用者直接向供熱企業交費。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劃,各地要用兩年左右時間,完成熱費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誰用熱、誰交費”的機制,實現供熱的商品化、貨幣化。為了儘快推進改革,建設部等部委已組織起草了《關於做好城鎮採暖費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城鎮供熱價格暫行管理辦法》,將於近期下發。

    七、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渤海産業投資基金將設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在9月9日舉行的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與金融改革創新高峰會議上表示,國家發改委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將在濱海新區先行開展産業投資基金試點,同意天津市籌辦渤海産業投資基金。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重點工作中,金融改革和創新擺在首要位置。《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指出,“鼓勵天津濱海新區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融開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則上可安排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本著科學、審慎、風險可控的原則,可在産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金融業綜合經營、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外匯管理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進行改革試驗”。

    八、地方改革

    河北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河北省最近出臺政策,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規定: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主要解決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並建立勞動關係,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不計算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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