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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公佈今年10月16至31日半月改革動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5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半月改革動態

(2006年10月16-31日)

    一、《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提出要求

    《決定》“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中,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遵循的六條原則,有兩條原則直接涉及改革,一條是“必須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建立健全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另一條是:“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以改革促進和諧、以發展鞏固和諧、以穩定保障和諧,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決定》“三、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涉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一)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中:“加快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農業不斷增效、農村加快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從嚴控制徵地規模,加快徵地制度改革,提高補償標準,探索確保農民現實利益和長期穩定收益的有效辦法,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

    “(二)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中“逐步縮小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紐帶、企業為主體、項目為載體的互惠互利機制。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等條件較好地區開發開放。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

    “(三)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中:“深化戶籍、勞動就業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人員流動政策,規範發展就業服務機構”;“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加強勞動保護,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教育公平”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建設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身教育體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達到4%。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在農村並逐步在城市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全面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五)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推進醫療機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理順醫藥衛生行政管理體制,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強化公立醫院公共服務職能,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範收支管理,糾正片面創收傾向”。

    “(六)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中:“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體制和文化産品生産經營機制”;“完善文化産業政策,培育國有和國有控股骨幹文化企業,鼓勵非公有資本依法進入文化産業,以重大文化産業項目帶動發展,推動集約化經營,提供價格合理、形式多樣的文化産品和服務,增強文化産品國際競爭力”。

    “(七)加強環境治理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相和諧”中:“完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産業政策、財稅政策、價格政策,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和補償機制,強化企業和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

    《決定》“四、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涉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

    “(四)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分成辦法,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促進轉移支付規範化、法制化。保障各級政權建設需要。完善財政獎勵補助政策和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著力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

    “(五)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中:“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通過擴大就業、建立農民增收減負長效機制、健全最低工資制度、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標準等舉措,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製度。健全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地區津貼補貼標準,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實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加強企業工資分配調控和指導,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對工資水平的引導作用。規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確定管理者與職工收入合理比例。加快壟斷行業改革,調整國家和企業分配關係,完善並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權益。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徵管和調節”。

    “(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中:“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加強基金監管,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徵繳,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積極推進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基礎部分全國統籌。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發展社會醫療救助。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設,規範和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決定》“六、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中涉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必須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

    “(一)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中:“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序,創新管理制度,為群眾和基層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推行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及時發佈公共信息,為群眾生活和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強政府公信力。推進政事分開,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二)推進社區建設,完善基層服務和管理網絡”中:“全面開展城市社區建設,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完善居(村)民自治,支持居(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發揮駐區單位、社區民間組織、物業管理機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實現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

    “(三)健全社會組織,增強服務社會功能”中:“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四)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中:“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展變化,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的結合點,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係,統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關切” ;“健全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

    “(五)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有效應對各種風險”中:“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提高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完善安全生産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決定》“七、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中涉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一)增強全社會創造活力,形成萬眾一心共創偉業的生動局面”中:“堅持發揮生産力作為最活躍最革命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堅定不移地通過深化改革破除各種障礙,完善公平競爭機制,健全現代産權制度,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産力” ;“鼓勵創新實踐,完善創新機制,寬容創新挫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決定》“八、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中涉及改革的內容有:

    “(一)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領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本領”中:“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認真實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考核評價辦法,把領導社會建設的績效列為考核內容,增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決定》還提出了其他改革任務。

    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黨中央強調要走中國特色醫療衛生改革發展道路。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3日下午進行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強調,醫療衛生事業是造福人民的事業,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康,也關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切實把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走中國特色醫療衛生改革發展道路,加快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發展步伐,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胡錦濤指出,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人民群眾健康水平不斷提高,是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的重要標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是實現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體現,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他強調,要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要著眼于實現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的目標,著力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努力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不同收入群眾之間醫療衛生服務差距,加快完善有利於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和質量。要完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農村和城市社區為重點,堅持中西醫並重,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監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重點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事業發展,加大對中西部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支持力度,整合城鄉醫療衛生資源,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要加快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鞏固和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加強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著力解決部分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要大力發展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完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功能。要深化醫療衛生管理體制、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醫療保障制度、醫藥市場監管機制、財政經費保障機制等方面的改革,強化公立醫院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整頓藥品生産和流通秩序,降低藥品虛高價格,保證群眾基本用藥。

    三、國有企業改革

    國資委公佈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日前由國資委正式公佈實施。根據22個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和8個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中央企業的綜合績效將被劃分為優、良、中、低、差五類。其中,中央企業做出重大科技創新將被加分,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産損失、發生重大安全生産與質量事故、存在鉅額表外資産、存在鉅額逾期債務等情況將被扣分。綜合績效評價指標權重實行百分制,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權重確定為70%,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權重確定為30%。得分達到85分以上的為優,70分以上的為良,50分以上的為中,40分以上的為低,40分以下的為差。財務績效的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盈利能力、資産質量、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4個方面,分別有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以使評價更加科學全面。管理績效評價指標,包括了戰略管理、發展創新、經營決策、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社會貢獻等八個方面,中央企業是否有重大創新、吸納就業狀況、資源節約狀況以及和諧社會建設等都納入評價中來。

    四、金融體制改革

    工商銀行在上海和香港兩地成功同步上市。10月27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工行是首家實現內地A股和香港H股同步上市的企業,其以191億美元的股票集資額創下全球最高紀錄,並成為目前A股市場權重最大的上市公司。從2005年10月28日工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到今年10月27日股票上市,工商銀行在一年時間裏完成的跨越,標誌著我國商業銀行改革已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五、郵政體制改革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獲准組建。10月底,國務院批復原則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章程”。這是在郵政政企分開、各地郵政管理局紛紛成立後,郵政體制改革邁出的新步伐。根據國務院的批復公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郵政局所屬的經營性資産和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暫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註冊資金為800億元,將各省郵政局和原國家郵政局直屬單位的經營性凈資産劃作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該公司主要經營國內和國際郵件寄遞、報刊等出版物發行、郵政匯兌、郵政儲蓄、郵政物流、郵票發行等業務。成立後的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國務院批復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産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國務院批復還首次明確了郵政公司普遍服務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分業經營,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和機要通信業務、義務兵通信等特殊服務,郵政普遍服務虧損由國家財政補貼。

    六、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多項試點試驗相繼推出。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批復濱海新區進行7方面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包括:改進外匯經常項目監管方式;改變強制結售匯制度;逐步取消核銷制度;實行居民和企業意願結匯和自由購匯;擴大外匯使用;放寬人民幣購匯;通過合格投資機構,將人民幣換成外幣,擴大對外投資,並允許試點企業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其中,擴大濱海新區企業外匯收支自主權的主要舉措是,提高新區部分試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至100%,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期限和數額。目前,其他地區的限額是以上一年度的外匯收入的80%加上外匯支出的50%來核算的。二是總額度為200億元的渤海産業投資基金也已經獲得國家批准。由6家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國家開發銀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郵政表單頂端儲匯局、中銀集團以及泰達控股)發起的首期60億元的渤海産業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即將成立。三是國家已經同意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並要求在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創新。

    七、地方改革

    雲南省出臺制度將所有農民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佈《關於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要求雲南省所有用人單位在招用農民工後30日內,及時到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可根據情況,採取建立農民工“統(統籌)賬(個人賬戶)結合”醫療保險、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或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等4種方式。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或者未按時足額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

    四川省成都市實施戶籍制度改革。成都市委、市政府出臺《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意見(試行)》,進一步放開了成都市農民到城鎮入戶和市外人員到成都入戶的戶口政策,不再強調戶口與住房産權之間的關係,放寬購買二手房辦理入戶的條件,符合條件的,租房也可入戶。根據《意見》,成都市人口在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取得合法産權房屋並實際居住的,或連續租用統一規劃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實際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在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建成區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或二手房並實際居住,且與成都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城鎮新型社區建設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農民進入城鎮新型社區居住、原宅基地交由當地政府組織復耕的前提下,由國土部門將土地性質依法轉變為國有土地後,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城市房屋産權證;暫住滿3年,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買房與租房,與成都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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