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規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便於理解文件相關內容,記者採訪了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以下簡稱"有關負責人")。
記者:兩部門為什麼要下發《通知》?
有關負責人:目前,房地産經紀行業法制建設滯後,市場運行規則不健全,房地産經紀市場誠信缺失,交易資金安全沒有保障。房地産經紀機構行為不規範,無照經營、超越經營範圍,騙取仲介費、看房費,未經委託人同意,以高於委託人意向的價格租售房屋,賺取差額部分價款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從業人員素質低,房地産經紀人出租、出借執業證書等問題比較突出。下發《通知》是為解決房地産經紀行業存在的這些突出問題,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房地産經紀管理制度,改善住房消費服務環境,確保交易安全。
記者: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魚目混雜,良莠不齊,《通知》有沒有規定其市場準入條件?
有關負責人:《通知》從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兩方面著手加強市場準入管理。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及交易保證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註冊房地産經紀人及房地産經紀人協理等信息向社會公佈,供房地産交易當事人選擇。另一方面,嚴格實施房地産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加強房地産經紀人註冊管理,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制度,不斷提高房地産經紀人員素質。建立健全房地産經紀人員的市場清退機制,對於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收回其註冊證書。
記者:《通知》為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確立了哪些行為準則?
有關負責人:建立健全房地産經紀行業的行為規範,明確市場主體合規與違規的界限,是我們制發《通知》的初衷。《通知》要求房地産經紀人員在執業時,應當主動出示註冊證書,遵守《房地産經紀執業規則》,明示或採用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推薦的房地産經紀合同示範文本,並在房地産經紀合同上簽名。同時,規定了三種禁止行為:一是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不得對交易雙方隱瞞真實的房屋成交價格,賺取差價,也不得採取內部認購等手段營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誤導和欺騙當事人;二是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發佈虛假、未經核實或重復的房源信息,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並保證信息與事實相符後,方可對外發佈有關信息;三是不得洩露或利用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與他人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記者:據了解,去年以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房地産經紀機構佔壓挪用房地産交易資金,侵害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通知》對此如何規範?
有關負責人:為解決房地産經紀機構挪用交易資金問題,保證交易資金安全,《通知》對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代收代付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規定房地産經紀合同中應當約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交付的條件和具體方式;二是確立了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必須在銀行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資金劃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不得支取現金。三是明確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的性質和屬性。明確該資金獨立於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的固有財産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産,也不屬於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的負債,其所有權屬於交易當事人。四是要求加強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要保證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房地産經紀合同中的約定一致。各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按照其與房地産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的約定,加強對專戶資金劃轉的監督,確保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
記者:《通知》對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有關負責人:《通知》對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結合房地産交易秩序專項整治,于近期對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頓,查處並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例。省級建設(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明年3月底以前,將清理整頓情況上報建設部。二是建立健全辦事公開制度。各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房地産市場信息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開通房地産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簽約、交易過戶、産權登記信息平臺,方便房地産經紀人及交易當事人查詢房地産交易登記信息。三是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要不斷完善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信用檔案,將企業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以及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四是加強房地産經紀行業自律建設,進一步完善房地産經紀執業規則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房地産經紀機構資信評價體系。另外,要探索建立房地産經紀機構房源、客源信息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