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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商品預歸類引起行政復議相關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4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2007年8月,瑞安公司向A海關申報進口一批數控機床用刀庫(注:加工中心的自動換刀系統,夾持加工中心工作過程中所需的刀具,並根據加工程序對主軸刀具進行更換),申報稅號84669300(關稅率0%)。A海關審單部門審核該公司報關單證後,認為其申報的稅號不正確,應當歸入84661000(關稅率7%),於是要求該公司修改申報的稅號。瑞安公司認為自己申報的稅號並無不當,遂就其進口的貨物向A海關的歸類辦公室申請預歸類。A海關歸類辦認為瑞安公司的預歸類申請不是在貨物進口前而是在貨物進口後提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以下簡稱“《歸類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的45日前申請”的規定,故不予接受其預歸類申請。2007年9月,瑞安公司按照審單部門審核確定的稅號申報進口了該批刀庫。隨後,該公司就其將要于2個月後進口的一票同樣商品向歸類辦申請預歸類。歸類辦接受了該公司的申請並作出預歸類決定,認定上述商品應當歸入稅號84663000(關稅率7%),該稅號與審單部門審核確定的稅號不一致。2007年11月,瑞安公司不服A海關審單部門和歸類部門對其進口刀庫所作的歸類決定,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情況

    瑞安公司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主張:第一、A海關審單部門與歸類部門對其進口的同一種商品作出不同的歸類決定,兩個部門自相矛盾的歸類決定互相否定了對方所作歸類的正確性;第二、該公司對其進口刀庫的原申報稅號是正確的。因此,瑞安公司請求復議機關撤銷A海關對其進口刀庫作出的歸類決定,按照該公司原申報稅號確定歸類並退還其多繳納的稅款。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和《歸類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有義務對其申報進出口的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號;海關有權依法對其申報的商品編碼進行審核。海關的此項職責由審單部門承擔。另外,根據《歸類管理規定》,直屬海關有權根據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的申請,對其擬進出口的貨物預先進行商品歸類,該項職責由直屬海關歸類部門承擔。第二、審單部門在申報環節的歸類審核和歸類部門在申報前的預歸類審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註釋》以及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第三、根據上述商品歸類的法定依據進行審核,申請人瑞安公司進口的刀庫應當歸入稅號84663000。

    鋻於此,2007年12月,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A海關對申請人擬進口的刀庫所作的預歸類決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予以維持;A海關對申請人2007年8月進口刀庫審核確定的歸類不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予以撤銷,並且責令A海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瑞安公司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提示

    商品歸類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海關基礎性管理工作,它是海關徵收關稅、執行貿易管制措施和編制海關進出口統計等各項海關監管工作的基本依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海關的要求如實、準確地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並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海關應當依法對其申報的有關商品歸類的信息進行審核。海關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包括申報環節的審核和申報前後的審核。所謂申報環節的審核是指審單部門和通關現場根據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編碼審核其商品歸類是否正確;申報前的審核是指歸類管理部門對企業擬進口的商品進行預歸類審核;申報後的審核是指貨物通關後海關進行的後續歸類稽查。

    目前,海關為進一步解決歸類審核與通關速度的矛盾,促進貨物快速通關,將歸類審核工作前推後移,通過強化貨物進口前的預歸類和貨物通關後的歸類稽查,減少申報環節的歸類審核壓力。與申報環節審核和後續稽查審核相比,海關預歸類制度的實施時間不長,加之2007年5月海關總署頒布實施的《歸類管理規定》對預歸類作了一些調整,部分進出口企業對海關的這項制度還不是很了解,對其與另外兩類歸類審核的關係也不是十分清楚。本文根據《歸類管理規定》,結合前述案例,對此進行分析説明。

    向海關申請預歸類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申請人進口已作預歸類的貨物並按照預歸類決定申報的,經海關審核查驗單貨相符的,將按照預歸類決定所確定的歸類意見放行。預歸類制度是將歸類工作前置,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完成商品的歸類,從而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便利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關手續,方便合法進出口,加速貨物通關。2000年,海關總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海關開始實行對海關和當事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預歸類制度。2007年5月,在吸收《暫行辦法》內容的基礎上,海關總署頒布實施《歸類管理規定》,改革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對海關預歸類進行了重新定義,對預歸類的範圍、程序、預歸類決定書的效力進行了重新構建。上述《暫行辦法》隨之廢止。

    根據《歸類管理規定》,向海關申請預歸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海關預歸類的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即只有依據《對外貿易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有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才有權提出預歸類申請。

    海關預歸類的主體。應為直屬海關。預歸類申請應當向擬實際進出口貨物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提出。

    海關預歸類的對象。應當是擬進口或出口的貨物,而不是已經實際進出口的貨物或者任何假設的進出口貨物。本案中瑞安公司第一次向A海關申請預歸類未被受理就是因為不符合此項條件。

    海關預歸類申請的時間限制。預歸類申請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口或出口的45天前提出,而且申請人要提供所申請的貨物將在45日後實際進出口的證明。海關預歸類具有預先確定性,預歸類申請提出和預歸類決定作出的時間應當在有關貨物實際進出口之前,而不應在同時或之後,因此提出預歸類申請的期限理應考慮為海關審核並作出決定預留一定的時間。

    海關預歸類申請的形式要求。申請預歸類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申請表》,並且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如産品説明書、技術圖紙及其它關於貨物功能、原理、技術參數等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

    與《暫行辦法》實行的約束性預歸類相比,《歸類管理規定》關於預歸類規定的變化主要是:

    預歸類決定的法律效力不同。這體現在效力範圍和效力期限上不同。根據《歸類管理規定》,預歸類決定只由直屬海關作出, 海關總署不再作出預歸類決定。預歸類決定僅對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具有效力,《預歸類決定書》一旦作出,除非發現存在錯誤或所依據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不再適用的,否則一直有效。而原《暫行辦法》對於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效力的規定是,直屬海關和海關總署都有權作出預歸類決定,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海關總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海關有權作出預歸類決定的範圍不同。《歸類管理規定》中規定,直屬海關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註釋》以及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有明確規定的,才在接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發《預歸類決定書》,並且告知申請人;而對於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上述歸類法定依據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歸類行政裁定。而原《暫行辦法》實行的約束性預歸類不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均可以作出《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書》。

    海關預歸類決定錯誤或者失效怎麼辦

    商品歸類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正確認定貨物的商品歸類有賴於對貨物的全面了解和對進出口稅則等相關歸類法律依據的準確適用。海關預歸類審核、申報環節歸類審核、後續稽查歸類審核分別由海關的不同部門負責,不同部門的執法關員基於對貨物的不同認識和對進出口稅則及其註釋的不同理解,對於同一商品的歸類審核認定的結果可能出現不一致。由於商品歸類的不同會引起海關徵收稅款的變化,這種情況常常會引發進出口企業的異議。如本案中A海關對於瑞安公司進口的同樣的刀庫在審單環節和預歸類環節分別作出了不同的歸類決定,以致該公司提起行政復議。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海關採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海關歸類執法的統一性,主要是:調整歸類部門職能,進一步強化歸類部門對本級和下級海關的歸類指導作用;在歸類工作中應用商品歸類計算機管理系統,確保不同部門歸類審核結果的一致性;通過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商品歸類決定和商品歸類行政裁定,將其作為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與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高海關審核認定商品歸類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由於海關歸類部門是確定商品歸類的專業和權威部門,如果某項商品在進出口前經過了歸類部門的預歸類,海關通關現場和稽查部門一般會按照預歸類決定確定的歸類意見審核確定該項商品的歸類。本案中,A 海關審單部門作出歸類審核在先,歸類部門作出預歸類決定在後,經過復議審查,預歸類決定是正確的。但是,在海關執法過程中,歸類部門作出的預歸類決定也有可能出現錯誤或者失效。預歸類出現錯誤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申請人提供貨物虛假材料或是隱瞞貨物真實情況致使海關作出錯誤的預歸類決定;2、申請人提供的商品資料不準確或不全面,導致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錯誤;3、預歸類審核關員故意、過失的原因導致預歸類決定錯誤。導致預歸類決定失效的情況是作出預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

    在預歸類決定錯誤或者失效的情況下,海關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歸類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預歸類決定書》的直屬海關應當立即制發《海關商品預歸類決定書撤銷通知單》或者發佈公告,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有關的《預歸類決定書》。

    如果申請人已經使用錯誤的《預歸類決定書》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歸類並經海關徵稅放行的,就可能造成稅款的少徵或者多徵。根據《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發現少徵或者漏徵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徵;如果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並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多徵了稅款的,海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也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但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多徵稅款的除外。對於因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變化導致預歸類決定失效的情況,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已徵進出口貨物的稅款不予調整。

    本案中,A海關審單部門雖然對瑞安公司2007年8月進口的刀庫審定歸類錯誤,但與按正確的商品編碼歸類後適用的關稅率是一樣的——7%,因此不涉及海關已徵稅款的調整,A海關只要對瑞安公司進口的該批刀庫重新確定歸類即可。

 
 
 相關鏈結
· 涉及預歸類決定書的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填制有關規定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號)
· 海關總署就處理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申報不實等答問
· 海關總署就文物出境、文物暫時進境手續辦理答問
· 海關總署就海關行政復議爭議能否調解等問題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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