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法人許可證換發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核準工作流程有關事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19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仲介機構:
為強化對保險仲介市場風險的管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保監會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保險經紀、公估法人機構許可證換發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工作流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監局負責保險經紀、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期滿換發。保險經紀、公估法人機構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規範保險經紀、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期滿換發流程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要求,向註冊地保監局提交許可證期滿換發的申請。各保監局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審核換發申請,有分支機構的,應徵求分支機構所在地保監局的意見。決定准予換發的,應及時為其頒發新的許可證;決定不予換發的,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不予換發的決定。
二、保監局負責保險經紀、公估法人機構設立後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保險經紀、公估法人機構需按照《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的要求,向註冊地保監局提交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保監局形成審核意見後,將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一併報送保監會,保監會于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保監局應及時做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如保監會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保監局,由保監局回復申請人。
保監局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各類保險仲介機構許可證期滿換發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同時加強監管信息溝通。各保監局在對保險仲介機構及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時,應將處理結果及時抄報保監會仲介部,並抄送相關法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作為許可證期滿換發以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的參考;保監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許可證期滿換發和是否核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後,應及時將辦理結果報送保監會仲介部內網行政審批欄目。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報告中國保監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