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紀委、省委組織部聯合印發出臺《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紀委關於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檢查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從日常管理、督促檢查、考核評價和結果運用4個方面,對開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作出明確規定,並把懲防體系建設考核評定的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和對幹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按照這一規定,四川將借助懲防體系建設信息管理系統等科技手段對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日常工作實行臺賬管理。每年在管理系統建立年度目標任務臺賬,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辦審核。懲防體系建設考核評價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工作一併進行。考核範圍包括各市(州)和省級各部、委、辦、廳、局以及省屬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考評內容包括黨委(黨組)對懲防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專項工作、制度建設、工作成效、推進和保障機制等方面。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考評結果,將納入市(州)黨政領導班子和省級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內容,對評定為“出色完成”的實行加分,對評定為“未能按期完成”的予以扣分。對懲防體系建設工作不落實,地區、部門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相關責任。《細則》要求強化平時督促檢查,督查內容包括落實責任情況、推進工作情況、採取措施情況、取得實效情況4個方面。 (記者 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