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和《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對許可檢驗工作的相關責任進行了明確。該《辦法》共八章三十一條,自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同時發佈的《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共六章三十九條。
《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進行了明確。該《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自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同時發佈的《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規範》共五章三十一條。
關於印發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規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保證相關認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定,承擔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並出具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許可檢驗機構包括衛生安全性檢驗機構和人體安全性檢驗機構。
第四條 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開展許可檢驗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薦轄區內符合基本條件的檢驗機構,並負責許可檢驗機構變更申請的資料審查。
第六條 根據許可檢驗工作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和《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規範》(以下稱《認定規範》)的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第七條 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許可檢驗機構數量與全國許可檢驗需求相適應;
(二)衛生安全性檢驗機構與人體安全性檢驗機構相適應;
(三)根據檢驗能力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的綜合水平擇優選擇。
關於印發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保證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化粧品行政許可前,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根據化粧品生産企業提出的許可檢驗申請所進行的化粧品衛生安全性或人體安全性檢驗。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許可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檢驗機構認定資格(以下稱認定資格),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許可檢驗工作,提供準確的化粧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
許可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許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從事許可檢驗工作,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並保證出具的檢驗報告客觀、公正和準確。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産品抽樣時,應當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得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