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氨綸反傾銷措施到期的公告
2011年第15號
2006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徵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並將於2011年10月13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于2011年10月13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