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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實施後徵集的首批義務兵退出現役的第一年。為方便即將退出現役的士兵準確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選擇安置方式,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總參謀部軍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3〕158號)、《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3〕163號)等政策文件,以問答形式對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進行解讀,供退役士兵、軍地有關部門了解掌握、貫徹執行。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總參謀部軍務部
2013年11月18日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退役是與現役相對的。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他們退出現役後,稱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對士兵退出現役作了規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3. 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對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作了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1)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4)年度考評不稱職的;(5)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6)留用察看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7)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期滿後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8)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後城鎮兵與農村兵的安置政策還有區別嗎?
答:改革後,城鄉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別僅與服役貢獻挂鉤,而與入伍時的戶籍性質無關。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後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負責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後,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四種。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仍然可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後哪些退役士兵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8. 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9. 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10. 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嗎?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