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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發佈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9日 14時10分   來源:民政部網站

    11.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後不複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12.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條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13. 因戰致殘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請易地安置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1)因戰致殘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雙亡的。

    14. 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隨配偶易地安置嗎?

    答:按規定符合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15. 如何理解“結婚滿2年”的規定?

    答: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滿2週年。

    16.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與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條件中的因戰致殘,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戰致殘主要是指因作戰、訓練和執行任務造成的殘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評定為因戰致殘:(1)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致殘的;(5)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18. 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係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9.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麼機關批准?

    答: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匯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審核,並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退休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20.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麼?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執行。具體是:

    (一)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二)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三)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係證明。

    21.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行政介紹信原件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報到時間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業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3.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傷亡、因受災家庭遭受重大損失、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不可預知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到、上崗的,怎麼辦?

    答:士兵退出現役後應該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門報到。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時應及時與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絡、説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24.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嗎?

    答:可以,但應在退役前確定退役安置方式時作出選擇。

    25.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後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26. 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可以優先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如果是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應當優先安排工作。艱苦地區,通常是指國家規定的幾類地區,那裏工作、生活條件艱苦和特殊,作出的犧牲貢獻較大;特殊崗位,通常是指機要保密、涉放射性、潛艇等崗位。這兩個特殊條件下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在就業等方面應當享有更多的關心優待。

    27.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28.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集中交接的時間、工資、檔案材料有何規定?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集中交接時間,一般從翌年的1月開始,至4月底結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務部門分別向有關省級安置部門進行移交;各省級安置部門應及時審核檔案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

    29. 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後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0. 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所謂屬地管理,可理解為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安置,根據實際地市級或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也屬於屬地管理。所謂保障第一次就業,是指政府要通過法律規範、政策引導、行政激勵等手段,切實保證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業可就、有崗可上,同時也明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的責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後第一次的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後即與接收單位建立了人事、勞動關係,屬於單位人員,享有與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同樣待遇。

    31.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後,通常要等待多長時間才能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32. 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崗位落實?

    答: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要採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主要政策:

    (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四)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五)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 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4.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了怎麼辦?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産、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35.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單位裁員可以不可以優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6.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7. 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8.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9. 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的,會有什麼後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當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各級政府和各用人單位努力克服困難、積極創造條件,對部分服役年限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給予安排工作的特殊優待,保障第一次就業,其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維護退役士兵正當權益。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倍加珍惜榮譽和機會,服從組織安排。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按社會靈活就業人員對待。

    40.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工作待遇是否被取消?

    答:是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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