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後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定、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22. 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後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後,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伙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於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123. 殘疾退役士兵的醫療怎麼保障?
答: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産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1級至6級殘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24. 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後因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嗎?
答:可以。需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125.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可以計算為工齡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126. 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答: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127. 士兵退出現役時均可以領取養老保險補助嗎?
答:不是。採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128. 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如何計算?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規定,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129. 士兵退出現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嗎?
答:是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130. 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
答: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士兵退出現役後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和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131. 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32.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後,可參加什麼養老保險?
答:家居農村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家居城鎮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133.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後,可參加什麼醫療保險?
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因無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無法轉入,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
134. 士兵退出現役時,其醫療保險關係如何轉移?
答: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後,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落戶手續;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後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髮給個人;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35. 退役士兵以企業職工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如何繳納?
答:國家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役士兵不論是自主就業還是安排工作,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且按照企業普通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進行繳納。
136. 參加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繳費年限是如何計算的?
答: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37. 城鎮退役士兵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答:城鎮退役士兵如因為上學或者參加培訓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就業,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主要覆蓋對像是兒童、學生等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只是給予適當一些補助。實際上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同時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來確定繳費的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並兼顧門診費用,不單獨建立個人賬戶。
138. 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如何辦理轉移?
答:軍人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或者《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髮給個人。
139. 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時如何辦理?
答: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
140. 退役士兵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3號)規定,退役士兵參保繳費滿一年後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並交給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及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士兵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141. 退役士兵的黨(團)組織關係由哪級組織管理?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所在單位接收管理。
142.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門予以處罰:(1)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2)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3)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143.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怎麼處罰?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14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後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時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145.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否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答: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現役軍人的權益。因此,本條例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