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近日,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出通知,在全國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模式,拓寬民間資本參與渠道。
通知要求,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要堅持深化改革、地方為主、突出重點、統籌規劃原則,著力解決養老服務市場體系不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不足和市場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破除阻礙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約束和政策障礙,使市場在養老服務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通知指出,要通過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促進試點地區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創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出臺一批可持續、可複製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創新成果,形成一批競爭力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服務機構和産業集群,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示範經驗。
關於改革試點範圍,通知明確,試點地區應是地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以地市級(含副省級城市)為主,各地申報的試點地區不超過2個。試點地區根據地方實際,按照深化體制改革、堅持保障基本、注重統籌發展和完善市場機制的思路,重點圍繞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完善養老服務發展政策、強化城市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創新養老服務供給方式、培育養老服務産業集群、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強化養老服務市場監管8個方面開展試點。
為了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通知要求,試點地區制定經地方人民政府審議同意的試點方案,並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抽調得力人員專門負責實施,以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申報情況,結合申報地區養老服務業發展實際,及時公佈試點地區名單,與試點地區地方政府簽訂試點工作承諾書。
通知還明確了各有關方面在試點實施中的責任。通知提出,試點地區地方政府是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當地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宏觀指導、方案審核、監督檢查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進展情況。
民政部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於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進一步優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模式,拓寬民間資本參與渠道,現就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深化改革。著力解決養老服務市場體系不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不足和市場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破除阻礙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約束和政策障礙,使市場在養老服務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是堅持地方為主。發揮好中央宏觀指導作用和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鼓勵和支持試點地區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創新服務供給方式,完善行業發展政策,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開展先行先試。
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支持試點地區根據當地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地方實際,用好“比較優勢”,找準試點“突破口”,帶頭將《意見》的主要任務落到實處,切實將《意見》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是堅持統籌謀劃。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促進養老服務業納入試點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服務業發展規劃,發揮好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形成多方參與、相互配合、互助共贏的良好發展格局,切實將試點工作引向深入。
(二)主要目標。
通過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促進試點地區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創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出臺一批可持續、可複製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創新成果,形成一批競爭力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服務機構和産業集群,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示範經驗。
二、主要任務
根據《意見》要求,按照深化體制改革、堅持保障基本、注重統籌發展和完善市場機制的思路,重點圍繞以下8個方面開展試點。
(一)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試點地區可依據地方實際,加快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建設,重點發展社區居家養老便捷服務、拓展養老服務項目;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制定公辦機構入院評估標準等管理辦法;增加護理型機構和床位比重;推進有條件的公辦機構改制或公建民營;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建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等。
(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試點地區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加快培育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重點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加大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力度,提供便捷登記管理服務,支持社會力量運營公有産權養老服務設施,制定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引導扶持政策。
(三)完善養老服務發展政策。試點地區要根據《意見》要求,以確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為方向,重點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金融支持、強化土地供應、落實稅費優惠,完善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政策,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四)強化城市養老服務設施佈局。試點地區可結合城市規劃修訂工作,重點落實人均規劃用地指標、嚴格配建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加快完善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切實發揮社區綜合設施為老服務功能、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加強老年人宜居環境建設等。
(五)創新養老服務供給方式。試點地區應著力推動服務觀念、方式、技術創新,重點推動醫養融合發展,促進養老與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互動發展;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務信息化水平;鼓勵老年人參與社會,拓展文化娛樂服務;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支持養老服務等。
(六)培育養老服務産業集群。試點地區要充分發揮養老服務業涉及領域廣、産業鏈長、發展潛力大等特點,重點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和知名品牌、促進養老服務領域的研發設計、信息諮詢、産品製造、商貿流通、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上下游産業集聚化發展等。
(七)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試點地區要將養老服務業作為重要的就業渠道,重點支持應屆畢業生進入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就業,扶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加強人才引進,強化職業培訓、提高職業待遇、暢通職業發展通道等。
(八)強化養老服務市場監管。試點地區要重點做好準入和退出登記、加強價格監管、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和部門聯動機制,強化行業自律等。
三、申報要求
(一)試點地區。試點地區是地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以地市級(含副省級城市)為主。
(二)任務要求。申報試點地區應根據地方實際,全面推進8項試點任務,在每項任務範圍內,要選擇重點突破的內容。試點任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舉的具體事項。
(三)試點方案。試點地區要制定試點方案,內容包括:試點地區概況,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與試點任務相關的工作基礎、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試點主要目標、具體任務、重大項目、保障措施、時間安排等。試點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標明確、成果具體,重點突出地方特點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創新意識。
(四)試點保障。試點方案需經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審議同意,並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抽調得力人員專門負責實施,以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試點順利實施。
四、組織實施
(一)方案申報。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共同對本地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于2014年2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聯合上報民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申報材料包括:1.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請示;2.試點地區綜合改革試點方案;3.試點地區地方政府同意申報的會議紀要。各地申報的試點地區不超過2個。
(二)試點確定。民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申報情況,結合申報地區養老服務業發展實際,及時公佈試點地區名單,與試點地區地方政府簽訂試點工作承諾書。
(三)試點實施。試點地區地方政府是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當地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和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宏觀指導、方案審核、監督檢查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進展情況。
(四)總結評估。試點地區要根據試點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及時通報進展情況,每半年向民政部和發展改革委提交一份試點進展報告,並同時抄報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將建立試點工作評價機制,適時組織評估,對試點地區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對試點過程中取得的有益經驗將及時向全國推廣。同時,鼓勵其他地區主動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舉措和典型經驗。
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改革創新的任務十分艱巨。各地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解放思想,真抓實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安排,做好協調服務,調動各方面參與積極性,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民政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