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3 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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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答網民關於“‘三項崗位’人員從業資格不明確、培訓亂”的留言

2018-03-13 16:0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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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江蘇的網民“鋼強”(手機尾號1367)説:《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修改了安全生産考核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新規定,目前國家又公佈了41項準入類職業資格,其中操作類職業準入只有5項,為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自主開展教育培訓以及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是,有關部門至今沒有明確“相應資格”説法。許多部門依然我行我素繼續以安全為藉口,發放各類準入性證書甚至包括各類崗位培訓證書,其取證的難度越來越大,還要求企業到指定的培訓點參加考證前培訓和所謂的繼續教育。不但未降低就業門檻,反而大大提高了就業門檻,而且超越權力清單干擾了企業履行其職責活動。實際上這些證書完全可以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有關通過企業自主履行職責以及其他方式解決的,並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企業履行職責。但是由於利益驅動,許多行政主管部門遲遲不願放手或通過行業協會設置培訓考證的準行政許可。這些行為也嚴重阻礙了“互聯網+”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能力確認等創新創業活動的開展。

安全監管總局回復(全文):

一、關於明確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相應資格”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黨中央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安全生産工作實際,著力推進安全監管部門管理方式創新和“放管服”工作,先後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在2014年8月修訂的《安全生産法》中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考核作出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據安全生産法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對特種作業人員範圍進行了明確,共有10個作業類別。《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明確取消原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能源局認真研究,印發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人事〔2018〕18號),對電工整合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對特種作業(電工)進行明確。

二、關於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問題

《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據《安全生産法》制定的《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十九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産經營單位組織實施。第二十條規定: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按照上述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負責,各生産經營單位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狀況,自主組織或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再培訓。

安全監管部門對“三項崗位”人員的考核依據《安全生産法》和部門規章開展,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對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能人員資格進行了明確,對設置準入類職業資格提出明確要求: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但由於利益驅動,依然存在個別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亂培訓的現象。針對以上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每年組織開展的安全培訓專項督查中進行重點檢查,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加強培訓辦班行為的監管,嚴厲查處以牟利為目的的培訓班以及髮發文、亂辦班、亂收費行為,對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各有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設置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及髮發文、亂辦班、亂收費行為,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不斷鞏固和拓展職業資格改革成效,為各類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服務,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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