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1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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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委答網民關於“一類消毒器械‘重復備案’增加企業負擔”的留言

2020-01-23 10:2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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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山東淄博的網民“大頭”(手機尾號8665)説:總理,您好!我公司生産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該産品為二類醫療器械(歸口食藥監局管理),同時也是一類消毒器械(歸口衛生部門管理),因此我們生産該型産品需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和消毒器械的備案。但無論是醫療器械註冊證,還是消毒器械的備案,都是依據GB28234-2011《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安全與衛生標準》來進行的。問題是,我們這個産品共有5個型號,區別僅是單位時間內産出酸性氧化電位水的效率不一樣,在獲取醫療器械註冊證時,只選取最大型號進行全項檢測即可取得註冊證,而備案時卻需要攜帶所有型號的全項檢測報告(型號覆蓋),這樣我們5個型號的産品,一共需15萬去辦理消毒器械備案。我們實在想不明白,為什麼已經取得了醫療器械註冊證不能進行生産和銷售,還需要再辦理衛生消毒器械的備案。因為註冊和檢查所依據的標準都是同一個,而且産品只是型號不一樣,建議註冊和備案是不是能互通,備案不用對同一産品的不同型號逐一檢測。 

衛生健康委回復:經研究,現就您所提的消毒産品有關情況答覆如下: 一、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屬於第一類消毒産品,可在醫療機構中用於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也可在公共場所、食品加工行業等場合用於手、皮膚黏膜、瓜果蔬菜、普通物體表面等消毒。 二、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消毒産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3〕18號)規定,除“三新”消毒産品外,其他消毒産品在上市前,産品責任單位需按照《消毒産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要求進行衛生安全評價,衛生安全評價的依據為《消毒産品標簽説明書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消毒産品檢驗規定》等相關規定和標準;在消毒産品上市時,産品責任單位應在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産品備案。 三、不同型號的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産生酸性氧化電位水的效率不同,可能導致所産生的酸性氧化電位水的衛生質量(包括有效氯含量、氧化還原電位、PH值等理化指標、消毒效果的有效性和衛生安全性)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用某一個型號的産品檢測結果代表其他型號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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