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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徵集意見19萬件 群眾關注十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新華社記者 張宗堂)作為一部穩定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的法律,勞動合同法與老百姓的權益密切相關。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讓這部法律能夠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3月20日全文公佈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截至4月20日,徵求意見結束,各地人民群眾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等方式,共收到意見19萬多件。

    縱貫這些意見,法律的適用範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消除霸王條款……這些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是這些眾多意見中的焦點。

    法律的適用範圍應更加廣泛

    關於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目前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有人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勞動者也應納入草案的調整範圍。在事業單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已無本質區別,不應再存在兩種合同制度。建議草案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明確納入草案的調整範圍,這有利於事業單位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還有的認為,勞動合同法不是某個政府部門的法律,不能因為我國目前行政管理體制下勞動部門管理勞動者,人事部門管理幹部而人為將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勞動者排除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外,從而導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招用的大量非在編人員,成為兩不管的人員。

    多數人贊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有不同意見。多數群眾認為,書面勞動合同對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實踐中用人單位不願簽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剛性不夠,建議修改為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也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必要的,但不能規定勞動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以口頭等其他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大量有勞動關係但沒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口頭等形式勞動合同的存在,建議對非全日制用工、期限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內容變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允許以口頭形式簽訂勞動合同。

    也有人建議,在信息化社會中,應當允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以電子郵件、往來傳真、函件等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有人也提出,僅規定用人單位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是不夠的,在實踐中有少數勞動者自己不願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而制約了用人單位義務的履行,建議規定勞動者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 建議限制勞動合同短期化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從草案的立法精神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加有利於勞動者,但草案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如下不足,建議作出修改:第一概念模糊,容易給用人單位鑽空子。建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長期的、永久性的勞動合同,還是指沒有固定期限,可以隨時解除的勞動合同予以明確規定;第二,沒有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故意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僅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削弱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護長期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勞動者權益的特點;第四,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規定更高的經濟補償標準。

    針對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很多群眾都認為應該明確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低合同期限,如一年等。也有人認為,應當減少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以兩年為佳,草案應保護勞動者合理的流動,勞動合同不應該成為勞動者的賣身契。

    有人則認為,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既要保持用人單位的活力,增加用工自主權,又不至於過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不宜簡單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應該通過加大解雇成本,限制解雇條件,規定計算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時,期限越短、解雇次數越多,支付的補償金就越高,以此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趨勢予以適當限制和引導。

    多數人贊同草案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很多群眾對草案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表示贊同,認為在目前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情況下,規定得很有針對性,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則認為,草案實際上承認了事實勞動關係,這與草案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不符,甚至有可能影響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在執法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以勞動合同法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為由,主張不簽訂書面勞動的行為不應該受到處罰。

    也有人認為,事實勞動關係是把雙刃劍,既是勞動者的維權利器,也為用人單位鑽法律空子留下了空間。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就必須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要求勞動者舉證非常困難,建議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草案只規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時間為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但沒有規定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這為用人單位拖延簽訂勞動合同提供了方便,可能會使草案有關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落空。有人建議,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補簽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提供與簽訂勞動合同者相同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 (小標題)建議細化工資報酬 應明確建立勞動者保險費查詢

    很多群眾認為,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最核心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草案對工資報酬的規定過於簡單,建議作進一步規定。如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明確列明勞動報酬金額,不得只寫計件工資。合同還應包括工資的支付時間、方式,及勞動報酬必須有正常增長機制等。

    也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加班時間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在支付加班費時,應區分不同的勞動者。對於已經享受高額工資的高級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允許自由約定或者由企業自己決定是否支付加班費。

    有的意見則反映,有些用人單位雖然為勞動者辦理了養老、醫療等保險,但有欠繳或少繳保險費的行為,建議草案明確規定建立勞動者保險費查詢機構,便於監督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也有人認為,我國目前還沒有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繳納體系,各地對社會保險繳納的相關規定也不一致,外地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存在諸多障礙,建議草案規定這部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在工資中一併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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