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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徵集意見19萬件 群眾關注十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防止用人單位制定“霸王制度” 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草案目前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這一規定,很多人表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用人單位是強者,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於逃避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目的,用人單位容易濫用這一規定。他們建議,應該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的核準後才可執行。

    草案目前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許多人認為,是否勝任工作的標準過於彈性,很難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來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取消該項規定。

    草案還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作了規定。有人認為,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區分不同情況。重要崗位的勞動者,很難在30天內找到接替者。建議草案針對不同的勞動者和崗位,規定不同的解除勞動合同預告期。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收取財物、不得扣押證件

    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是固定存在的,勞動者流動性極大,如果勞動者不提供擔保,用人單位就沒有任何風險防範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動性較大的崗位,如營銷員,用人單位往往會預支一些公司資源給勞動者以使其儘快開展工作,勞動者工作地點遍佈全國各地,一旦離職很難找到。建議規定對於一些容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和風險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部分擔保押金,但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

    對此,很多人認為,草案應對財物明確列舉,規定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戶口、檔案、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

    建議明確同工同酬 設定違約金限制國企人才流失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在1951年就通過了同工同酬公約,我國勞動法也明文規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則。同工同酬的分配製度有利於激發勞動者的生産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發展生産力。同工同酬理應成為檢驗勞動合同法“成色”高低的關鍵性條款。

    很多群眾希望草案明確規定同工同酬。有人反映,農村務工人員與同工種、同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兩倍,沒有節假日、星期天,沒有病假、婚喪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資收入只有固定工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也有人建議,增加規定對女性勞動者在工資報酬方面不得有性別歧視。

    有人反映,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有些國企每年都要從外地招收一些大學生,並解決其戶口。很多大學生拿國企作為跳板,一兩年後就跳槽。如果不能約定違約金,就會導致大城市中的國企人才流失更加嚴重,建議草案作出相應限制。

    此外,目前許多外企有很多優秀人才留用計劃要涉及違約金,如為了吸引人才加盟,有數目很大的合同簽約獎金。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在企業提供高額福利保障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撤銷權 重新招用勞動者應人人平等

    草案規定,對於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申請撤銷。有人認為,該規定對於勞動者而言形同虛設,給用人單位提供了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機會。建議草案對此作進一步規定,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撤銷權。

    也有人提出,草案有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行使撤銷權的規定不妥。如果一方收益而一方受損,受益方還可以行使撤銷權,會使受損方利益進一步受到損害。建議草案對基於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受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進行限制。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對草案有關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某些勞動者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主張應一次性解決好被裁減人員的問題,用人單位在重新招用勞動者時,應是人人平等,否則對用人單位的發展不利。

    對此,有人建議,刪去草案中關於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規定。認為該規定可能考慮到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對本單位貢獻較大,且長期在該單位工作,對單位依賴程度也較高,這樣規定對這部分勞動者是一種保護。但如果硬性地以工作年限和合同期限長短為取捨標準,會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當束縛,可能會使用人單位難以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裁員事宜。

    建議加強勞動監察執法 保護勞動者權利

    有的意見認為,目前勞動者權利缺乏保障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放鬆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現行勞動法所確立的原則是有利於勞動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行政管理體系。但這種法律原則及立法意識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問題在於各級政府把經濟增長放在最優先位置,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經濟增長方式又是靠投資驅動的,政府採取了種種措施吸引投資,為此不惜放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建議草案加強監督檢查的規定,平等地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

    對於如何改變這一狀況,有人認為,勞動監察是預防和處理侵害勞動者權益案件的最直接途徑,也是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最有效的辦法,建議增加勞動監察執法人員的數量,提高勞動部門的執法力度,建立強有力的“勞動警察。” 有人還建議,草案應明確規定各用人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以便於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有人則提出,草案應增加規定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譽等級制度,對一些勞動用工中不規範或者違法的行為,通過輿論、媒體加以披露,以引導建立合理、正確的用工關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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