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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四項徵求意見稿細化保險公司治理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4日   來源:經濟日報

    8月,各家保險公司收到了四項有關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具體細則的徵求意見稿。這些細則包括《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徵求意見稿)》。

    這些細則是為配套年初保監會推出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性文件————《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而起草的。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公司治理處負責人羅勝透露,此四個配套辦法將在廣泛聽取保險公司意見後,再行修訂,快的話,可能在一個月後正式推出。顯然,保監會正在加強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風險防範,督促保險公司建立起一整套防範風險的自控體系,以便逐漸改變目前更多是被動通過監管機構檢查來把控風險的情況。

    獨立董事明確定位

    獨立董事的設置,可以説是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管控的一道外部防線。

    在此次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設置、任免、權力和義務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獨立董事要切實維護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其它與公司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這一條,是一個創新。這裡特別強調獨立董事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一般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職責提法有所不同,這是由保險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保險公司是高負債經營的企業,而債權人正是廣大的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的數目規定為,註冊資本超過十億元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少於兩人,並於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註冊資本在十億元以下的保險公司,應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獨立董事人數達到兩名以上,並逐步使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而獨立董事還有相當的獨立行使權力,其規定,獨立董事可以召開僅有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獨立董事有權就可能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直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羅勝介紹,目前我國有十多家保險公司設立了獨立董事,全部44名。設立的原因不盡相同,各家公司執行的獨立董事規則也各不相同。此次細則的出臺,就是為了使保險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程序更規範,使獨立董事的職責和作用更好地發揮出來。

    強化風險防範措施

    此次推出的另三個辦法,重點之一就是構建一種立體的風險防範結構,從多個層次和角度阻斷風險。在《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全面的規範。其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股東和董事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羅勝認為,隨著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不斷放開,保險資金通過多元化投資,效益最大化的同時,風險也在同步增大。就關聯交易而言,保險公司與股東的交易渠道也多起來,關聯交易是一種節約成本的交易方式,但它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不合規的關聯交易可能損害整個公司的利益。而出臺《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一是使關聯交易按正常的管理程序納入到公司經營工作中。二是要求保險公司自己要建立一套規章來監管這種交易的風險和合法性。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則強調通過在保險公司內部建立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來進行風險控制。其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由保險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直接領導,以風險管理機構為依託,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與各個業務部門緊密聯絡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徵求意見稿)》則提出,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公司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內部審計部門對分支機構進行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顯然,下一步在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中,保監會各地的派駐機構將扮演重要角色。(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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