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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證券諮詢機構不得在節目中播出聯絡方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人民日報

    證監會、廣電總局發佈通知 證券節目不得宣揚薦股業績 未經批准,諮詢機構不得在節目中播出聯絡方式

    中國證監會、國家廣電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産品、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並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諮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據悉,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借助國內媒體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時,出現明示或暗示投資收益,傳播虛假信息,誤導甚至欺詐投資者等違背證券法規的現象,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通知強調,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證券節目的,應符合其國家廣電總局批准的節目設置範圍。證券監管部門應就諮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開展證券諮詢業務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杜絕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諮詢機構只能參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的證券節目。諮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臺、電視臺相關證券節目之前,應向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書和註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就諮詢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向當地證監局核實。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

    通知還指出,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採訪活動。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節目分析師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相關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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