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檢驗——肖揚談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田雨、胡錦武)“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是中央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從司法制度上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7日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如是説。
他表示,這一重大改革主要目的在於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為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好此項重大改革,肖揚提出三點要求。
保留死刑,但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肖揚説,“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黨和國家一貫的刑事政策。當前,我國廢除死刑的社會物質文化條件尚不具備,運用死刑懲罰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後,要繼續堅持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不能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依法嚴厲懲罰,就達不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肖揚指出,“保留死刑”與“嚴格控制死刑”是黨和國家刑事政策的有機整體。人民法院貫徹黨的刑事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就是要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肖揚説,死緩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創舉,要注意充分運用這項制度既能夠依法嚴厲懲罰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殺了就是犯錯誤。要更加注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肖揚特別指出。
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肖揚説,“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要以如履薄冰、戰戰兢兢的審慎態度,依法嚴謹、理性地行使審判權,不屈從任何壓力,嚴格死刑條件,嚴格訴訟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肖揚指出,要進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審、二審的質量,切實把基礎工作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旨在充分發揮死刑案件在一、二審程序之外的特別救濟渠道的作用,徹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實際上合二為一的弊端,但這絕不是代行或者減輕一、二審法院的責任,而是對高級法院、中級法院辦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一審是基礎,二審是關鍵。”肖揚説,一審法院要充分發揮基礎作用,所有事實、證據的認定都必須經過庭審質證、認證,切實保證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科學裁量刑罰。二審程序所處地位非常關鍵,對死刑核準程序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針對抗訴、上訴的理由,突出重點,確保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取得預期的效果。對合議庭擬判處死刑的一、二審案件,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
“要加強與公安、檢察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公正地審判死刑案件,努力提高辦案效率,防止案件積壓。”肖揚説。
充分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切實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肖揚表示,審理死刑案件,涉及最嚴重的犯罪和最嚴厲的刑罰,備受各方當事人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更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嚴格執行政策精神,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他特別強調:“對那些依法不該適用死刑的,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判決。”
“只要我們公正地審理案件,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就會向社會發出正確的信息,從而引導公眾,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識,逐步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肖揚説。
肖揚強調,人民法院要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求,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撫工作,引導被害人和社會公眾採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訴求。
他還指出,要認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制度,解決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