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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禁上市公司董事等超比例轉讓本公司股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證監會嚴禁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超比例轉讓本公司股份及從事短線交易

    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 江國成)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日指出:近期,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監管部門高度重視這一動向,已經核查了有關違規情況,採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這位負責人強調,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進行短線交易;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制定專項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據介紹,修訂後的《公司法》從約束與激勵均衡角度出發,放寬了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時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轉讓行為。修訂後的《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位負責人説,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破壞證券交易秩序,修訂後的《證券法》不允許這些股份持有人從事短線交易,如果這些股份持有人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對違規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已經出現的此類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立即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據透露,監管部門落實“兩法”有關規定的工作正在加緊進行,目前,專門規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有關管理規則和操作指引已起草完畢,即將適時發佈;相關監管技術平臺和操作系統的建設工作也基本完成。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董事、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管理和監控,從技術上防止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這位負責人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及其變動情況,是證券市場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信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超比例轉讓股份、不進行短線交易,既關係到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有序,也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本人的誠信形象。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要對是否存在上述違法違規的問題認真自查,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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