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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企業轉産等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徐松)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企業轉産、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因防治污染搬遷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業由於轉産、技術進步、産業升級等原因也會使企業對勞動者的需求發生變化,也應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規定“企業轉産、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七大原因催生城鄉規劃立法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田雨 周瑋)旨在統籌城鄉規劃管理的城鄉規劃法草案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建設部部長汪光燾表示,七大原因催生城鄉規劃立法。

    汪光燾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説明時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劃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

    ——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規劃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擅自變更規劃,批准開發建設,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規劃和實施規劃過程中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和廣泛的社會參與;

    ——鄉村規劃管理非常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未能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産和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

    ——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環渤海等地區飛速發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統籌協調,避免造成基礎設施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需要作相應調整;

    ——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出現一些新特點,需要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嚴格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責任,並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作出規定。

    這些問題正是最高立法機關著手制定一部規範城鄉一體規劃的法律的深層次原因。

    據汪光燾介紹,城鄉規劃法草案將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促進合理佈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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