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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企業轉産等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城鄉規劃法草案破解“農村建設無規劃”現狀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周瑋 孔任遠)“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先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建設中存在的沒有規劃、無序建設和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做到規劃先行、全盤考慮、統籌協調,避免盲目建設。”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説明時指出,為了加強對鄉村規劃的管理,保證其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草案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作了明確規定。

    草案明確了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經費來源。要求鄉和村莊所在的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規劃,並要求將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以改變目前鄉、村莊沒有規劃或者規劃不科學、不能適應農村發展需要的狀況。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盲目模倣城市規劃,缺乏針對性,不能適應農村特點和農民需要的問題,草案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強調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安排好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佈局和範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農村建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加強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強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強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義的要求,草案規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實施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村村民合理進行建設。

    為強化耕地保護,防止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亂佔耕地,草案明確,農村建設活動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針對農村交通不便,建設活動規模小,點多面廣、以個人為主等情況,按照既要嚴格規劃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則,草案規定農村建設活動只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要求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為有效遏制違章建築的建設,使違法者無利可圖,草案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即違章建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勞動合同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建立勞動關係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係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 徐松)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建立勞動關係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係進一步予以明確。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按照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訂立,二是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訂立,三是在用工前訂立。應針對以上不同情況,對建立勞動關係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係進一步予以明確,以防止産生糾紛。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招工名冊備查”。(2)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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