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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企業轉産等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制定城鄉規劃須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周瑋 田雨)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明確,規劃制定要充分聽取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健全專家諮詢制度。

    為了保證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草案明確了規劃制定的程序,要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將規劃予以公告,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作為城鄉規劃報送審批的必備材料。

    草案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政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草案還明確,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請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城鄉規劃不得因地方領導人變更而變更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田雨 孔任遠)為嚴防政府某些領導人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要求城鄉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予以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已經公佈的城鄉規劃。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説明時指出,城鄉規劃的嚴肅性體現在已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領導人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

    為此,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准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作出了五方面具體規定:

    一是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當地的總體規劃,並根據當地的總體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二是控制頻繁修改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並明確了修改城鄉規劃的條件。

    三是明確規劃修改的審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將修改後的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四是規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考慮到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環節作了區分,並且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範行政權力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規劃許可的條件和程序。

    五是強化監督檢查措施。為了保障城鄉規劃的落實,草案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強化了對規劃的權力機關監督、公眾監督、上級機關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檢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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