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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企業轉産等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勞動合同法草案: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一個月以上脫産專業技術培訓或者職業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在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有些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比較複雜,除一個月以上脫産培訓外,還有半脫産或者時間不足一個月卻花費高額培訓費用等情況。有些意見認為,只有在用人單位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草案充實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徐松)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集體合同的內容加以充實,進一步明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集體合同”作了專節規定。有些意見認為,應對集體合同的內容進一步加以充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這一節有關規定做以下修改:

    (1)進一步明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增加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可以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3)增加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經濟補償標準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郝亞琳)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在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應明確經濟補償的標準。有些意見認為,應區分不同勞動者的情形,規定不同的經濟補償標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基本上按照十幾年來的實際做法,增加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草案體現勞務派遣中靈活用工特點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李亞傑 徐松)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以體現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靈活用工的特點。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到期後,無本法規定情形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

    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根據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勞務派遣中絕大部分勞動合同都要續簽,而且還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不符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靈活用工的特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勞動合同到期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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