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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産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登出後的剩餘財産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産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産。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産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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