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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説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産、財産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産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産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説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産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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