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三審的消防法修訂草案,對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作了進一步明確。
草案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除依照本法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除依法應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取得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資質的機構審查。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對此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再規定由建設單位將消防設計文件委託其他機構審查,會造成消防設計的責任主體不清,不利於增強設計單位保證設計質量的責任感,還會因建設單位需另行支付設計審查費用而提高工程建設造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認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由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屬於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抽查。對目前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在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委託審圖機構進行審查的問題,可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經驗。
消防法修訂草案未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險種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三審的消防法修訂草案提出,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産、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曾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國家可以鼓勵、引導有關單位投保,但是否應由法律規定強制投保,還需慎重研究。
同時,國務院法制辦也提出,草案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出規定,是為了積極引導、推進發展這項保險,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對於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消防法修訂草案不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進行強制規定。
消防法修訂草案吸取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增加新規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三審的消防法修訂草案,吸取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增加了相應規定。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應當體現消防隊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中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增加相應規定。草案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維護保養裝備器材,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執勤各項工作,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