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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突出民生主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4日   來源:人民日報

    以關注民生的視角來看,我國立法正在向社會立法、民生立法轉型。

    在12月22日開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提請審議的8部法律草案中,有4部與民生息息相關。

    社會保險法草案:

    養老保險有望異地轉移接續

    再次提交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原來過於原則和分散的內容進行了分類和細化,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5個險種分章進行了規定,把每個險種現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納入到了草案當中,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使該草案內容更加充實,可操作性更強。

    據介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企業也有意見。

    為解決這一問題,草案中將該規定修改為: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侵權責任法草案:

    環境污染擬實行無過錯責任

    環境問題關係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侵權責任法草案在民法通則和環保法律關於環境污染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環境污染責任制度。

    草案規定: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排污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兩個以上排污者污染環境,除能夠證明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排污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確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污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保險法修訂草案:

    擬強化對投保人權益保護

    再次提請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大家反映強烈的霸王條款問題,草案做出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向常委會的彙報中提到,為防止保險人以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在保險合同中規定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草案增加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無效。

    考慮到一些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能夠及時得知事故的發生,並應及時趕赴現場查勘定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能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也應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

    仲裁工作擬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首次提請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指導;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支持仲裁機構開展工作,仲裁機構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仲裁工作經費由財政預算保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按照仲裁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以當事人的書面協議為前提。但在實際操作中,要想讓農民事先簽訂仲裁協議不太現實,糾紛發生後更難以達成仲裁協議。因此,草案規定,只要發生糾紛,雙方當中任意一方提出,就可依法申請仲裁。  (記者 白龍 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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